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国旅游的人也越来越多,而通过旅行社报团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那么在跟随旅行团游玩过程中,旅客因意外受伤,该向谁索赔,责任又将如何划分呢?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湖南A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9352.79元(已抵减预付治疗费30000元),常德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组团社湖南A公司委托代理社常德B公司在常德区域内招徕旅游者,2015年5月8日,周某依据代理社常德B公司发布的韩国济州岛的旅游广告,报名参团,常德B公司收取了周某2000元的旅行费用,并出具了加盖“常德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2015年5月16日,周某在既定的游览行程中自驾卡丁游览时,不慎翻车导致左脚受伤。经简单处理后周某继续完成旅游行程。回国后周某因痛疼加剧,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至今未能康复。周某也多次找到组团社湖南A公司和代理社常德B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在双方旅游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的协调下依然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常德B公司在垫付相关治疗费用30000元后,以治疗费过高为由予以拒付,周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湖南A公司对周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周某因本次外伤所致后果,误工时间18个月,护理期3个月,营养期2个月(含后期取内固定物误工及护理时间);2、截止本次鉴定结论之日,已产生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湖南A公司在安排游览活动过程中,对卡丁车的驾驶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对旅游者进行特别告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最终导致周某驾驶卡丁车受伤。在周某受伤后,导游没有及时就近医治处理,也没有安排必要的休息,导致伤情进一步加重。故湖南A公司作为实际的旅游经营操作社,不仅构成违约,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对周某因延误治疗带伤旅行加重伤情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额度法院确认为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对周某所主张的医疗费、差旅费等75552.79元,因其已提交实际支出的票据原件,法院予以支持。对后续医疗费10000元(依鉴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周某所主张的误工费90000元(5000元×18月),因周某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工资收入减少情况,且未包括盈利分红,法院应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89352.79元。另外,常德B公司作为本次旅游活动的委托代理社,受组团社湖南A公司的委托从事相关旅游业务,与旅游经营者湖南A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可以认定为旅游辅助服务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常德B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预付的相关费用30000元,依法予以冲抵周某的赔偿款。综上所述,对周某的诉讼请求在法院确认的部分内予以支持,对超出法院确认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