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2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在内的各类机动车辆。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行至常德市武陵区桃林路与善卷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02.3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