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向某系原告庄某之父,于2013年2月起入职第三人常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乡分公司工作,2015年2月起被安排到安乡县某小区任秩序维护员。2016年6月13日起,向某被调整为游泳池管理员,工作内容是游泳池清扫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到11时30分、下午14时到17时30分;2016年6月30日晚23时左右,向某在单位安排的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7月1日凌晨死亡,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告申请认定工作,被告于2017年5月8日作出常人社工伤认字[2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庄某之父向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本案中,向某发病时间是2016年6月30日23时左右,不是向某的工作时间,发病地点是在单位宿舍,发病地点也不是工作岗位,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原告主张其父工作和生活在同一区域,在休息时间还接待业主反映问题,应视为工作时间、应认定工伤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