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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致门面无法经营 租户诉求解除合同获支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2-12 22:05:36
摘要: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解除高某与何某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何某一次性向高某返还门面租金40000元及押金5000元,共计45000元。2013年10月24日,高某与何某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何某将位于某市场2-3商铺租给高某。租赁期限为五年,即2013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18日,租金五年共计150000元整。合同签订当天,高某即向何某支付了五年租金150...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解除高某与何某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何某一次性向高某返还门面租金40000元及押金5000元,共计45000元。

2013年10月24日,高某与何某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何某将位于某市场2-3商铺租给高某。租赁期限为五年,即2013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18日,租金五年共计150000元整。合同签订当天,高某即向何某支付了五年租金150000元及押金5000元。2017年6月10日,某市场发生火灾,案涉门面位于火灾区内。2017年6月19日,某市场因无法达到消防整改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遂发出公告决定解除与经营户的租赁合同并关闭某市场。由于承租的门面不能继续经营,就退租事宜与何某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高某与何某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门面由于火灾导致市场关闭无法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高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故高某要求返还剩余租期内租金40000元及押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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