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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身份诈骗微信好友钱财 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2-13 23:13:23
摘要:男子戴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认识了文某,并骗取了文某18000元,随后断绝了与文某的联系。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被告人戴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认识被害人文某,使用虚构的身份信息与其聊天,并取得了文某的好感和信任。2017年4月15日,戴某电话联系文某谎称自己在上海出差时随身公文包被偷。次日,戴...

男子戴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认识了文某,并骗取了文某18000元,随后断绝了与文某的联系。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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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被告人戴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认识被害人文某,使用虚构的身份信息与其聊天,并取得了文某的好感和信任。2017年4月15日,戴某电话联系文某谎称自己在上海出差时随身公文包被偷。次日,戴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指示文某汇款12000元、6000元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文某使用手机金融软件完成了转账操作。4月16日16时许,戴某在津市某营业所自主服务区分多次将到账的18000元取出,并断绝与文某的联系,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同年6月5日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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