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法官说法:网络购物有规定 无事莫把贪念起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05-15 08:54:14
摘要:时下,网络购物作为一种便捷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青睐,但网络也绝非法外的空间,网络购物一样要受到法律的规制。案情传送:前不久,李某在某网店内购买了保健食品,后发现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于是申请退货,店主将货款返还给李某,李某未将货物返还给店主。之后,李某以其在淘宝店铺内购买的保健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以淘宝店主为被告向津市法院共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各淘宝店主依法应退还...

时下,网络购物作为一种便捷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青睐,但网络也绝非法外的空间,网络购物一样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案情传送:

前不久,李某在某网店内购买了保健食品,后发现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于是申请退货,店主将货款返还给李某,李某未将货物返还给店主。之后,李某以其在淘宝店铺内购买的保健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以淘宝店主为被告向津市法院共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各淘宝店主依法应退还货款并赔偿李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津市法院审查后确认,网店店主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李某有权要求退货并请求返还货款,但诉讼前李某已收到退货款。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李某在一段时期内购买保健食品等产品,且品种、次数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水平,购买后立即退货,然后要求十倍赔偿,属以营利为目的购买食品,此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显然不属于适格的消费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此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后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李某故意在网店中购买不符合标准的物品,随后退款退货并起诉,企图通过这种途径获取不正当利益,殊不知法院不支持恶意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即认定李某不属于适格的消费者,驳回其诉讼请求,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遏制了不正之风。

法院对案件的审查不仅只有形式,更注重实质。对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当事人,绝不会违背法律的本意来裁决。法院的判决并不是支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不需支付赔偿、承担法律后果,而是不支持李某企图通过索要赔偿获取利益的做法,故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虽是虚拟的空间,但并非法外的区域,其一样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样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作者系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覃渲雯)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