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的倾心调解,货款终于拿到了,谢谢你们!”杨某平领到赔偿款时,拉着承办法官的手感激地说。
原告杨某平经营一家蛋鸡育雏养殖场,负责将刚孵化的鸡苗进行培育。2017年10月23日,被告吴某于与原告杨某平签订《蛋鸡育雏合同》,合同约定:吴某于在杨某平的养殖场购买5300只鸡苗,总金额55650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鸡苗出鸡时由于天气原因推迟了8天时间出厂,按合同规定被告另行支付原告饲料款6000元。2018年1月25日,杨某平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质量保证的鸡苗送至吴某于家中,吴某于却拒绝支付余款,杨某平无奈之下起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存在很大的调解可能性,并多次与吴某于沟通,摆事实、析法理、讲道理。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协调,原被告二人终于对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于当场履行了剩余货款,二人握手言和。现原告已撤回了起诉。(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