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关某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但对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3年5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关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被告关某某按月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关某某在支付前几月租金后,一直拖欠租金未付。合同到期后,经原告某公司多次催讨,被告关某某仍拒不支付。为此,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关某某立即支付欠付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配偶承诺书》和一份结婚证复印件,欲证明被告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于某某承诺与被告关某某共同偿还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关某某、于某某未进行答辩。被告关某某、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上被告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与被告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且结婚证复印件上的姓名书写“于某利”与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书写“于某丽”也有出入。法院在庭审中向原告指出这一问题,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证据证明被告关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的夫妻关系,但原告未能提交。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户籍所在地一致,但法院不能以此推测被告于某某“很可能”是被告关某某的妻子,且法院已给予原告合理的提交补充证据的时间,原告未能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据此,法院对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于某某对被告关某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意见,都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