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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也得按规矩来!本金利息应约定明确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0-12 16:22:31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便捷,资源丰富的融资手段,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是,私人之间的借贷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随意设定利息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偿还利息过高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据了解,原告谢某声称2015年11月向被告陈某、黄某某借款17万元,并由两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在同年的腊月22日还清。逾期按月息1分计算。后陈某于2016年2月6日偿还了10万元,此后再没有偿...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便捷,资源丰富的融资手段,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是,私人之间的借贷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随意设定利息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偿还利息过高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谢某声称2015年11月向被告陈某、黄某某借款17万元,并由两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在同年的腊月22日还清。逾期按月息1分计算。后陈某于2016年2月6日偿还了10万元,此后再没有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并承担32个月的利息2.24万元。

然而两个被告辩称,2015年11月6日,向谢某借款10万元,约定当年腊月22日偿还17万元。出具的借据金额为17万元。2016年2月6日陈某已偿还10万元。本案中:原告谢某提交了17万元借据1份,被告陈某、黄某某认为当时只向谢某借款10万元,但条子将利息收益7万元一并打入借条中。

本案承办法官彭法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通过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出具借条时在现场的邹某的证言以及邹某在借条交付过程中发的朋友圈等,认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虽然出具的借条金额为17万元,但实际交付10万元现金,故借款的本金应为10万元。当事人约定到期偿还7万元收益,应视为偿还的利息,借款期间为86天,折算成年利率达296.4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故陈某2016年2月6日还款时,应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超过的部分,不予认可。经计算利息为100000×3%×3=9000元,陈某偿还10万元,已偿还利息9000元,本金91000元。尚欠本金9000元,陈某、黄某未偿还,应从2016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谢某借款本金9000元,并从2016年2月7日起以9000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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