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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这起内幕交易案,被法院宣告无罪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7-18 09:57:40
摘要:2019年5月11日,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讲话指出,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必须牢牢守住“四条底线”:一是不披露虚假信息,二是不从事内幕交易,三是不操纵股票价格,四是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会造成很大破坏,向来是证监会查处的重点,也是证券犯罪的大头。但是,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也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立案、查处、取证等均需严格依法,尤其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必须坚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

2019年5月11日,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讲话指出,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必须牢牢守住“四条底线”:一是不披露虚假信息,二是不从事内幕交易,三是不操纵股票价格,四是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会造成很大破坏,向来是证监会查处的重点,也是证券犯罪的大头。但是,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也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立案、查处、取证等均需严格依法,尤其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必须坚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认为的扩大打击面。例如,下面这起案例,被诉内幕交易罪的被告人,因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

案例:侯永丽、兰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案号:(2017)冀01刑初102号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李保亮、程振生、邸亮

【检察院指控】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6日,龙星化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002442,主营业务为炭黑的生产和销售,董事长刘某。

2014年7月28日,龙星化工因炭黑行业不景气寻求转型,经兴业证券的冯某介绍,刘某在北京认识了戴某(美籍华人),双方协商对龙星化工拟收购戴某控制的美国教育资产事宜达成框架性方案。

2014年9月12日,刘某与戴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与《合作备忘录》,确立合作事宜;2014年11月20日,龙星化工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龙星化工股票停牌;2015年5月8日,龙星化工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龙星化工公告重组失败并复牌。

中国证监会认定,龙星化工拟收购美国教育资产事宜在公开被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7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5月8日。

兰娇作为董事长刘某的秘书,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工作的便利,通过密拍收购文件、偷听收购信息的手段获知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及重要时间节点。

侯永丽在对龙星化工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兰娇处刺探获知该信息,2014年9月委托被告人兰娇操作其个人账户大量买入“龙星化工”股票,10月份收回账户。2014年11月17日至19日之间,被告人侯永丽让其亲属、朋友侯某、李某1、李某3、李某2、安某、彭某、谷某1、张某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并借用陈某的证券账户后,将其本人资金分散至上述证券账户,突击买入龙星化工股票。被告人侯永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龙星化工”股票202.7067万股,买入金额总计人民币1558.419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7.881878万元。检察院认为侯永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80条之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被告人辩护】

被告人侯永丽辩称其没有向被告人兰娇刺探龙星化工重组的事,其是在网上看到相关消息的;其让亲戚朋友开立账户是为躲避三角债务;买入股票的金额其可以承受,不属于重大金额。

被告人侯永丽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指控侯永丽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不足:一是指控侯永丽从被告人兰娇处刺探获知内幕信息的证据不足;二是侯永丽不符合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要件;三是侯永丽获知的内幕信息与其股票交易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和因果关系。请求宣告被告人侯永丽无罪。

【主要证据】

指控侯永丽构成内幕交易的主要证据是:

1、石家庄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中国证监会《关于侯永丽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1)龙星化工拟收购美国教育资产事宜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2)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7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5月8日;(3)刘某作为龙星化工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筹划并全程参与龙星化工重组事宜,是收购方最终决策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兰娇作为董事长刘某的秘书,因工作原因获知该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3、深交所出具的“侯永丽”等账户股票获利情况明细表;

4、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侯永丽控制账户买入“龙星化工”股票获利情况汇总;、

5、侯永丽农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表、侯永丽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

6、中国工商银行业务清单;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账单;

8、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团结支行个人账户取款情况及交易明细;

9、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10、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明细及对账单;

11、财达证券公司开户信息、存管指定账户、各证券账户股票交易情况,证明侯永丽、侯某、李某1、安某、彭某、李某3、李某股票账户开户以及上述账户在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交易的交易情况;

12、广发证券公司开户信息、存管指定账户、各证券账户股票交易情况;

13、证人彭某(侯永丽外甥)证言:2014年11月18日在财达证券开户,是其舅妈侯永丽让其去开的户,办完开户手续就交给侯永丽了;

14、证人安某(沙河市诚鑫珠宝行员工)证言:侯永丽是其嫂子,也是珠宝行老板。2014年11月17日在财达证券开户是侯永丽让其开的,开完之后就交给侯永丽了;

15、证人李某2(诚鑫珠宝行员工)证言:侯永丽是珠宝行老板。2014年11月17日在财达证券开户,是侯永丽让其开的。办完手续,连同银行卡都交给侯永丽了;

16、证人陈某(侯永丽朋友)证言:其2012年在广发证券开的户。在2014年11月,侯永丽曾向其借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款140万,让其帮她购买龙星化工股票。2015年4、5月,其按照侯永丽要求把她股票全部卖掉,取现给了她。

17、证人李某1(侯永丽母亲)证言:侯永丽带着其和丈夫侯某去财达证券开的户,这个证券账户都是侯永丽控制;

18、证人侯某(侯永丽父亲)证言,同证据17一致。

19、证人谷某1(侯永丽朋友)证言:2014年11月,侯永丽说要用其身份证开个户,并说要本人签字才行,其就跟着她去了,相关资料也都在侯永丽这儿。这个账户和其没有任何关系。

20、证人张某(侯永丽侄子)证言:是其姑姑侯永丽让其去财达证券开的户,大概是2014年11月,其就签了名字,别的没管。其不会炒股,没有委托侯永丽炒股。

21、证人刘某证言:经冯某介绍其和美国这家教网络育管理公司的大股东戴某在北京见了第一面,后来其和公司副董事长俞某以及董事会秘书江某1在北京和戴某商谈收购公司的意向。记得在2014年9月份,戴某给江某1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是对这家美国教育管理公司的介绍。江某1把邮件内容打印了出来,交给其看,大概有6、7页纸。其看了之后,就把这几页纸放办公桌上了,后来其找不见这份关于公司的介绍文件了,就问秘书兰娇,兰娇说她把这几页纸收起来了,并说为了方便以后查找,还把这几页纸扫描到她自己的电脑里保存起来了。证监会找其谈话后,其问兰娇是怎么回事,兰娇对其说是她看了这份公司的介绍并对公司高管的行动推测,猜想公司可能要进行重组,所以兰娇就自己开户购买了公司的股票,并且她还说侯永丽购买公司股票的信息,也是她对侯永丽说的,侯永丽以前不会炒股,还是兰娇帮着她购买的股票。事后其知道侯永丽购买了1000多万元的其公司股票,还是分了好多户购买的。

2015年2月4日,其在和证监会工作人员问话笔录中称:2014年10月份,在会时,其在酒席间对侯永丽等人说起过其龙星化工股份公司打算重组的事。在同一天的另外一份笔录中还说到:其在电话中对侯永丽说,龙兴化工公司重组的事很顺利。这些话不是其说的,这是当时和其谈话的证监会工作人员提前写好的笔录,逼着其签字,其当时不愿意签字,他们就说如果不签字,其和其公司都过不了关,他们也回去交不了差,没办法其只好签了字。后来其觉得这个事情不合适,就写材料到北京金融街的证监会稽查局进行反映,但是没有人受理其材料。

22、被告人侯永丽供述:大概是2009年其和刘某老婆一起吃饭的时候认识了刘某。大概是2010年,兰娇结婚之前去其珠宝行买东西,因而认识了兰娇。大概是2014年8、9月份其想买卖股票,其知道兰娇一直在炒股,其就提出了让兰娇帮助其买卖股票。兰娇帮其炒股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大概是2014年的10月底因为其当时急需用钱,就把股票卖掉了,也就不让兰娇帮其炒股了。在兰娇帮其炒股期间大概挣取了4万元钱,其没有给兰娇好处费。2014年的11月份,其除了用自己的账户,还分别带领其父亲、母亲、其外甥彭某、彭某的同学、其两个侄子、其店里的两个员工、其一个朋友,在邢台的财达证券、广发证券让他们开户,这些账户都由其掌控,其总共入资大概1500万元,利用这些证券账户都买了龙星化工的股票。因为当时龙星化工涨势很好,是其老公让其买的。因为其做生意也欠别人钱,其老公也给其说过,买多了网上就能查出来,能进入前几名的公司排名,怕给人家看到不好,所以就开了这么多户,分散买了。2014年下半年刘某没有跟其说过龙星化工的经营情况等事情,其没有见面或打电话问过刘某关于龙星化工的事情。兰娇没有跟其讲过,其也没有问过兰娇龙星化工的事情。

2014年7月28日南汪村庙会那一天,去庙会的人特别多,刘某去其桌敬了一杯酒就走了,刘某没说什么。在证监会的笔录上说的是证监会的让其那么说的,说其要和刘某说的一致,因为其家有事急着要走,其就按照他们的意思说了,就是为了迎合证监会的意思。2014年的11月3日其给刘某打电话,没有谈到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事情,其没有跟别人说过购买龙星化工股票的事情,也没有让别人购买。其在大规模购买龙星化工股票之前,我没有问过刘某公司事情。

其在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在互联网上看到龙星化工要重组的消息。网上就是说龙星化工可能要重组、股票要大涨。网上龙星化工的消息很多,其会相信重组,是因为其在网上看到后,问了兰娇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重组,兰娇说不知道,其还问兰娇公司领导刘某在忙什么,兰娇说领导很忙,经常出差,其就想在网上看到龙星化工要重组的消息应该是真的。其去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找兰娇,在兰娇办公室问的。其问兰娇龙星化工的效益怎么样,兰娇说还行,其就觉得利好消息应该是准的。其觉得买的不算多,其有这个经济实力。

侯永丽当庭供述与其多次供述基本相符,均否认从兰娇处刺探得知龙星化工内幕交易信息。

23、被告人兰娇供述:2010年其从北京回沙河置办结婚用品,到侯永丽的金店购买金饰时认识了侯永丽。之后其通过招聘方式进了龙星化工。

2014年7、8月份,其和侯永丽在大街上碰到,侯永丽发现其用手机炒股,过了没多长时间,侯永丽到龙星化工其办公室说她也开了一个股票账户,想让其教她用手机炒股,因为发现手机品牌不一样,操作方式不一样,后来她觉得麻烦,就提出让其使用她的账号在其手机上操作。其问侯永丽买什么,她说:“就买龙某吧,余下的你看着买吧,你买了什么就给我买点什么。”因为侯永丽账户里资金有500万之多,其和她说心里没底,不敢买太多,她说就买百十来万吧。其没有和侯永丽说过公司重组的事情,买龙某股票是侯永丽要求的。

大约在2014年9月底的时候,侯永丽问其股票账户怎么样,其说还行,挣了有三四万块钱。随后侯永丽说她着急用钱,让其把所有股票都卖掉,把钱转回银行账户里。然后其就把证券账户的户名、密码都还给了她,之后其就再没有使用侯永丽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了。

其得知公司要进行重组以及停牌的事情以后,没有告诉过侯永丽或者其他人,没有人问过其这方面的事情。侯永丽向其问过龙某公司方面的事情,2014年11月初,侯永丽打电话问其龙某股票为什么涨的那么猛啊,是不是要有大动作?另外还可不可以买?其和她说具体为什么涨其也不清楚,涨这么多了,如果她有钱,敢买就买呗。开始不知道侯永丽自己购买龙星化工股票的事情,直到证监会找其谈话之后,其才知道侯永丽也买了龙星化工股票。

兰娇当庭供述与其多次供述基本一致,均否认向被告人侯永丽透露过龙星化工内幕交易信息。

24、东方财富网龙星化工股吧证据材料证实:2014年11月20日,龙星化工股票停牌前,股吧中有关于龙星化工即将重组的传言,也有不利于该股票上涨的利空消息。

【法院认定】

石家庄中院认为:对于被告人侯永丽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侯永丽构成内幕交易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永丽从兰娇处刺探获知龙星化工内幕交易信息的事实,自证监会调查开始,被告人侯永丽、兰娇对此均予以否认,仅有证人刘某证称兰娇对其说过侯永丽购买龙星化工股票的信息是兰娇告知侯永丽的。一方面,刘某的证言属于孤证;另一方面,刘某在被证监会调查时曾说其本人向侯永丽透露过龙星化工重组的事很顺利,后其又向证监会否认该情节,侦查机关也未能将该证言予以转化,故刘某证称兰娇向侯永丽透露内幕消息的证言证明力存疑。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侯永丽从兰娇处刺探获知龙星化工内幕交易信息。对于被告人侯永丽所辩从网上得知龙星化工可能重组的消息,对此,在卷证据《东方财富网股吧——龙星化工吧网页》显示,龙星化工有关“重组、收购”信息,在2014年8月底至11月20日停牌公告期间,曾多次在该股吧有显示和讨论。如:2014年8月29日“重组股有先兆停牌前暴涨如长城电脑、万好万家”,2014年9月2日“最佳整合:重组+拉升=发财”,2014年11月12日“今天听龙某公司的朋友说要收购”。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侯永丽从网络得知龙星化工可能发生“重组、收购”信息的辩解。对于起诉书指控侯永丽在龙星化工股票停牌前,利用亲属朋友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大量买入龙星化工股票的事实,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属实,侯永丽辩解称系为了躲避三角债务。本院认为,侯永丽的该交易行为确属反常,但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侯永丽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查明“内幕信息”来源,现侯永丽从何处得到的“内幕信息”不明,认定其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并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石家庄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永丽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故判决:被告人侯永丽无罪

【案例评析】

内幕交易是常见而多发的典型证券犯罪。显著者如前首富黄光裕,锒铛入狱的一条重要罪名便是内幕交易罪。再如前中山市市长李启红,也是因内幕交易罪案发被查进而被判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定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内幕交易成交额250万以上的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需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永丽内幕交易金额超过1500万元,如指控成立,极有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性质不可谓不恶劣,后果不可谓不严重。然而,在证监会出具了《关于侯永丽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的情况下,法院顶住压力宣告无罪,足见在内幕交易的刑事辩护方面,辩护律师大有空间可为。

内幕交易罪是法定犯,犯罪构成有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二,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第三,情节严重。相应的,从辩护的角度,如要推翻内幕交易指控,便可从三方面着手:行为人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行为人未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或者说,行为人所从事的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情节不严重。本案中,法院正是以被告人侯永丽不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作为主要理由而宣告其无罪。

根据《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二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其中一类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就本案而言,证监会认定身为龙星化工董事长刘某秘书的兰娇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而侯永丽则是从兰娇处探听得知了龙星化工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换言之,检察院指控侯永丽乃属于前述“利用套取、刺探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但是,在证据层面,侯永丽从被调查开始便一直供述未从兰娇处套取、刺探内幕信息,兰娇也一直供述没有向侯永丽透露过龙星化工的内幕信息。认定侯永丽从兰娇那里获知龙星化工并购这一内幕信息只有刘某的证言,但是刘某的证言又前后反复,并且还陈述称中间的一份笔录是证监会事先做好,继而威逼利诱他才签字的。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刘某证言的效力。同时,这一证言即便真实,也因属于孤证而无法成立。所以,从现有证据来看,认定侯永丽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据不足。

本案的另一有利证据是东方财富网龙星化工股吧里边关于龙星化工并购重组的传言。尽管侯永丽动用多个股票账户重仓龙星化工的交易行为十分反常,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侯永丽是非法获知了内幕信息,而同时股吧里面又存在龙星化工并购重组传言的情况下,确实无法排除侯永丽是基于对股吧里面重组信息的确信而重仓龙星化工股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只能宣判被告人无罪。

内幕交易罪是法定犯、身份犯,具有特定的身份是构罪的前提。本案给辩护人的启示是:切断有关身份认定的证据链条,是成功辩护的重要策略之一。(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刘高)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