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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 被“逼迫”签下的欠条有效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1-21 23:42:35
摘要:被“逼迫”签下的欠条有效吗?案情回顾2015 年,熊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 2015 年 2 月 17 日,李某分三笔将 1300 万元汇入熊某指定的账户。借款时,熊某未向李某出具借条,双方亦未约定借款利息。2015 年 8 月 24 日,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熊某向李某出具一张《欠条》:“今熊某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正。现保证 2015 年 8 月 26 日归还,此款为 2015 年 2 月汇到 xx 账户为我借用。 如到期未归还,熊某自愿...

 

被“逼迫”签下的欠条有效吗?

案情回顾

2015 年,熊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 2015 年 2 月 17 日,李某分三笔将 1300 万元汇入熊某指定的账户。借款时,熊某未向李某出具借条,双方亦未约定借款利息。

2015 年 8 月 24 日,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熊某向李某出具一张《欠条》:“今熊某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正。现保证 2015 年 8 月 26 日归还,此款为 2015 年 2 月汇到 xx 账户为我借用。 如到期未归还,熊某自愿承担每天人民币壹拾万元赔款,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执行。 ”

熊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但是,熊某在陆续归还李某 862 万元后就不再偿还,李某因而在 2020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熊某主张欠条是在李某胁迫下出具,其证据是李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 “只是在我逼迫下反复立下还款承诺”的一句陈述。 法院认为,从李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来看,其陈述是“逼迫”而非“胁迫”,该“逼迫”是否达到了民法上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胁迫程度,除李某的该句陈述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

现仅有李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而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显然达不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因此,对熊某所主张的“胁迫”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再者,即使如熊某主张欠条系胁迫所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受损害方应当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案涉欠条自 2015 年 8 月 24 日出具,直至本案诉讼前,熊某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请求撤销,撤销权已归于消灭。

因此,案涉欠条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熊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所以,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了任何文件,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录音、录像、报警等措施,及时固定证据,确保能够达到证明对方的胁迫行为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

其次,当事人应当在胁迫行为发生之后的一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撤销该民事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该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原因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如果当事人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整理编辑:赵凯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