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人生活社交方式的改变,微信成了人们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道路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小区微信群里辱骂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万某与张某同为某住宅小区的业主,双方因筹资修理小区增压泵事宜在微信群发生争执,被告不满原告的言论遂对原告进行了一系列辱骂,2023年3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
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了卷宗,了解了矛盾源头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言语对万某造成名誉侵权,当即表示愿意赔偿万某500元精神抚慰金并进行赔礼道歉。而原告万某也表示500元将用于小区公益,被告当庭履行完毕,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还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论在任何平台,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法律的约束,应时刻把握好言论边界,坚守道德底线,避免因一时泄愤,肆意贬损、侮辱他人人格。(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