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来自杭州的王某以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为由向汉寿县多家药店提出10倍货款的赔偿,在汉寿法院审理的案件已达到五件。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王某明知汉寿县某些药店销售的保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标准,分多次在各大药店购买数百元的保健食品,并全程录像,之后凭购物凭证及录像视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货款的赔偿款,这种看似正义的“打假”行为,到底是维权还是逐利,是否应该支持?
据了解,王某在汉寿县人民法院的五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涉及的大都是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要求对方退一赔十,而除食品之外的普通商品或服务受到损失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要求三倍赔偿。目前大多数保健食品是港澳或者国外产品,在国内暂无经销商或代理商,所以职业打假人大多选择保健食品下手,并以没有合法的生产资质、销售渠道作为’找茬’的理由。
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知假打假”也受法律保护,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似乎变得有法可依,《规定》作为法律框架,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各法院在审理时,若能够调解那当然是最好的,若不能调解,在判决时应把不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大前提。
“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虽然是逐利的,但是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确实对制假售假产生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客观上“制裁”了售假者,那么在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该予以支持。(作者系汉寿县人民法院 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