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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领走的房产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6-11-11 10:56:44
摘要: 通过正常渠道购得房产的业主,一切手续办理妥当,就等拿到房产证了,但是却被房产公司一拖再拖,房产证迟迟没法办下来。房屋交付使用七年后,直到有人找上门来,才发现房产证却已早在别人手中……  2007年3月,蔡建林兄弟两人在常德华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常德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武陵区楠沙小区105栋的102、103门面二间。支付了购房款,华星宇公司出具购房款的收据、办理了合同,并约定由凯通公司出面...

      通过正常渠道购得房产的业主,一切手续办理妥当,就等拿到房产证了,但是却被房产公司一拖再拖,房产证迟迟没法办下来。房屋交付使用七年后,直到有人找上门来,才发现房产证却已早在别人手中……
  2007年3月,蔡建林兄弟两人在常德华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常德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武陵区楠沙小区105栋的102、103门面二间。支付了购房款,华星宇公司出具购房款的收据、办理了合同,并约定由凯通公司出面办理权属证书。取得门面后,蔡建林兄弟为门面办理了水电立户,并且将其租出。但是房产证,华星宇公司销售部曹经理却以和国土部门有些款项没有办理完成为借口不断搪塞,时至今日七年都未曾办下来。

2014年1月7日,房子的承租人余珍蓉告诉房主蔡建林:不久前,有一个自称是房产局工作人员的梅姓男子上门来,说门面是一个叫李莹的,李莹是长沙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拿出了房产证复印件,办证日期是2010年12月。追问之下,梅姓男子告诉余珍蓉,李莹和她的亲戚高洁从一个叫做梅恒的人手中在楠沙小区购买了十几间门面。
  蔡建林这个时候才知道门面的房产证早已被别人领走。


  已售门面被房产公司老板做高利贷抵押
  在得知这个情况之后,蔡建林找到了当初直接经手此事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解才得知事件真相。梅恒其人是个放高利贷的,公安、检察院当初也早已有过认定。因为放高利贷案发,2009年11月就已经跑路。梅恒与凯通公司并没有买卖或借贷关系,而是和当时华星宇公司老总周业华有借贷往来。
  原华星宇公司员工透露说,老板周业华曾在梅恒那里有过借款。2006年底,周业华为筹办湖南华星宇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梅恒利用这一机会,开始向周业华借高利贷。实际借款30万,打的借条却是35万,但是这些都是以周业华个人名义借贷的,和华星宇公司没有关系。2007年华星宇公司因债务问题被建设银行起诉,公司门面房被建行拍卖抵债。梅恒也开始向周业华追债,此时,周业华需偿还梅恒的本金加利息已达到73万元。在梅恒多次恐吓之下,周业华不得不强令公司熊会计将部分门面直接开出不动产******,作为高利贷抵押物,来缓解梅恒追讨债务的压力。
  据公司会计熊某讲,通过正常渠道购买门面房的业主,公司都会有销售登记的存根联,如果没有留存根联的,公司财务部就会没有购房款的进项。房屋销售细名表是以交购房款的人为依据进行对号登记的,且都是通过银行入账。梅恒与周业华的借款是个人行为,因此,凯通公司在账面上并未受到梅恒的购房款。熊会计说,当时的确给梅恒开出了十几个楠沙小区门面房的不动产票据。但其目的是梅恒为了能收回高利贷,作为抵押物的,而作为抵押物被开出不动产票据的那十几套门面房里就包括了蔡建林兄弟两人后来购买的105栋的102、103两间门面。


  抵押门面房被二手转卖存有猫腻
  2007年3月,梅恒利用凯通公司开出的不动产票据和经过涂改的合同,通过梅德运(即上文提到的梅姓男子)顺利从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证。
  2010年11月,梅恒转手将门面房卖给了李莹。在后来法院的庭审中,原告蔡建林提交了一份2007年3月购买同期同型号且为特价成交的刘传理的买卖合同,均价5000元/米,而时隔3年半之后李莹于2010年11月份购买却不到3000元/米,明显低于市场行情。除此之外,李莹在购得门面后直到2014年元月才找到自己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蔡建林认为因此种种迹象表明,梅恒、李莹之间是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来转移财产。
  2014年元月15号,蔡建林和梅德运见了面。蔡建林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梅德运问他有什么想法谈谈。蔡建林认为彼此不认识,为了门面的事碰面。既然是为了门面的产权,两人就谈不好,因为彼此都不可能放弃产权,蔡建林当时说,唯一的途径只能通过法院来判决产权的归属。那之后,两人就再也没有会过面。
  2014年3月,李莹先后纠集三批社会人员,到门面闹事十多次。3月17日,李莹找来的高某等十多人,强行将砂砾倒进正在经营中的门面。之后,5月18日,高某等将前去调解的蔡建林打伤。


  漏洞百出的产权登记居然合法了
  2014年6月,蔡建林就此事将常德市房产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梅恒、李莹的违规房屋产权登记。
  蔡建林的代理律师陈国述指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而本案事实上,房产局没有严格遵守办证的法定程序。
  陈国述认为,在房产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梅恒单方面提出办理申请,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而房产局就此一点在庭审中也表示了认可。同时他提出房产局违背《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审核义务,房产局提供的梅恒的买卖合同多达九处改动痕迹,并且所改动的都是受让人、价格、地点和时间等重要合同内容,况且所改动九处并未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而李莹的合同则是除了姓名和价款及房屋地点外,其他内容全无,面对如此种种不符常理常规、交易习惯的行为,房产部门居然没有形式审核。
  陈国述还认为房产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细则第二十四条,即关于颁证时间的规定,一般来说颁证为30个工作日,而本案3月2日申请,3月5日发证,如此神速也令人着实费解。李莹授权委托书并没有经过公证,是房产局审查不严,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同时,房产局提交的不动产******复印件,没有原件且开票是2007年3月1日,而买卖合同3月2日才签定,足以证明其虚假。
  而房产局则辩称,在梅恒与李莹的两次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且还指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与房产局的登记行为无关。
  2014年11月7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常德市房产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驳回了蔡建林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蔡建林并未就此停止为自己的维权。他告诉记者,这个事件,事实已经很清晰明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房产局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但是判决结果却又的确令人大跌眼镜,这其中很有问题。蔡建林决定向常德市中院再次提起诉讼,他说,邪不压正,公平正义总还是会占上风的。(记者 刘玺东 实习记者 陈玮)


  相关链接:蔡建林的遭遇并非个案,事实上,早在2009年就有媒体曾报道过由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华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沙河小区,在没有取得合法资质就预售期房并掺杂一房多卖、向社会非法融资等违规违法行为。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凯通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也被“请”进了看守所,而公司真正涉嫌转移资产的老板周业华却至今未被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