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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引发的党纪政务处分追诉期之探讨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09-27 15:52:47
摘要:案例:某局职工三年前因肝病请长假一年,期间因盗窃被法院判刑10个月。该职工服刑期满后照常上班,未告知单位其因罪服刑一事,二年后,该局获悉这一情况,局长办公会拟给予该职工开除公职处分。现在该职工申诉,理由有二:一是按人社部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给予处分到位,该局在服刑期满二年后才立案处分,错过了追诉期;二是本人是肝癌患者,家庭困难,需要组织照顾。请求不予开除。该案例实际涉及到了当前纪检监察工...

案例:某局职工三年前因肝病请长假一年,期间因盗窃被法院判刑10个月。该职工服刑期满后照常上班,未告知单位其因罪服刑一事,二年后,该局获悉这一情况,局长办公会拟给予该职工开除公职处分。现在该职工申诉,理由有二:一是按人社部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给予处分到位,该局在服刑期满二年后才立案处分,错过了追诉期;二是本人是肝癌患者,家庭困难,需要组织照顾。请求不予开除。

该案例实际涉及到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个立法空白,即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受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人,有没有追诉期(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从旧兼从轻规定不予处分的除外),追诉期即追诉时效原本是刑事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意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本文中是指对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违纪行为结束后至党纪政务立案的有效期间。


本案的处理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当参照适用二年之追诉期,逾期不再立案处分,其理由是《刑法》、《行政处罚法》及《民法》都对追诉期(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专门对追诉期的实体性问题作出了规定,最短五年,最长二十年,同时,在对已过追诉期案件的程序性处理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期)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在本案的处理上,还要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执行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即使不能按照《人社部执行意见》认定追诉期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也要参考《刑法》和《行政处罚法》、《民法》之追诉期(诉讼时效)之规定和相关立法原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和应受惩罚程度(受党纪政务处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小于应受刑刑罚和行政处罚之行为,甚至小于民事侵权的社会危害性且不妨碍民事救济),以及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积极作为,提高执行党纪政纪的时效性,应该参照适用《行政处罚法》二年追诉期的规定,即违纪行为应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从行为终了二年后未被立案的,不得再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构成犯罪应受追诉的,追诉期适用刑法追诉期。

第二种意见:不应当适用二年追诉期,或者表述为没有追诉期,理由之一,《人社部执行意见》第七条还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人社部执行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仅仅是对单位工作人员执纪监督的内部要求,目的是督促履职履责,不能成为追诉期的规定。理由之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均没有关于追诉期的规定;理由之三,党纪政务处分是对党员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不同于《刑法》和《行政处罚法》、《民法》,调节的是上级党组织对党员、上级机关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关系,在要求上,纪律严于法律,综上所述,党纪政务处分没有追诉期,对该名职工,应当立案查处,至于该名职工患病一事,可以在处理时作为从轻处分的一个情节。

笔者认为,目前应当采纳第二种意见。

一点思考,笔者建议,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战略部署,为了督促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履职履责,为了积极化解信访矛盾(当前不少信访事项均涉及年代久远),可以适时制定党纪政务处分的追诉期。根据违纪情节的程度,确定追诉期限,可以参考违纪情节,应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追诉期设定为三至五年,应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追诉期设定为五至十年,已经立案的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不设追诉期,当然,在目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建立党纪政务处分追诉期,要与“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结合起来,需要慎重考虑适用的条件、适用的对象、适用的内容、适用的程序等因素。建立完善党纪政务处分追诉期制度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基层纪检监察审查室集中精力查处现实性、有影响力的案件,提高工作效率,争取使每个查处的案件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能够真正起到警慑作用。(安乡纪委监委 周岳军)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