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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带你三分钟读懂股份回购新规——新公司法解读篇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0-29 09:52:35
摘要: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于当日起实施。修改亮点:股份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股份回购制度是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重要手段。《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到了六种:(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于当日起实施。

修改亮点:股份回购

所谓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股份回购制度是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重要手段。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到了六种: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公司形式包含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大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只会发生在股份公司。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增加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

用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

3、完善实施股权回购的决策程序: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于当日起实施。

修改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明确三种情形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决议。即: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法对于回购后的持股时间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以比例的形式予以额确定。

4、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法对于信息披露和交易方式进行了明确。

二、修改内容新旧对比

三、修改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联席所长赵锡军认为,从实践来看,随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数量日益增加,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确实有待完善,确实因为一些回购的规则比较狭窄、程序比较复杂,结果股权激励计划的落实和通过股份回购调节股票价格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实践中,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现行规定则存在以下问题:

运用范围窄

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范围较窄,难以适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适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

程序复杂

实施股份回购的程序较为复杂(一般须召开股东大会),不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适时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回购期限短

对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得比较短,难以满足长期股权激励及稳定股价的需要

四、公司法修改的积极作用

1、增加了公司的自治权。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商主体,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影响至关重要。公司法作为私法,立法活动应该以自治为基本指导思想。

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公司自治理念并非在公司产生之初就确立了,而是经过了一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伴随着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贯彻,我们可以将公司自治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前公司时期、特许设立时期和准则主义时期。 从特许主义到准则主义的变化是公司法历史上的伟大转折,甚至有学者将其与“从身份到契约”的意义相提并论。实行准则主义后,政府不再对每一个设立的公司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符合条件的公司在政府登记备案后即可成立。准则主义为公司章程注入了新的活力,赋予了其与以往不同的内涵。公司章程成为公司对外的承诺书,也是公司对内进行治理的依据。它不再与法律混为一体,更不是特权的表达,而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征,成为股东自治的工具。至此,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得到了彻底的贯彻,公司自治理念成为了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石,并不断获得着发展和完善。

2、修改回购制度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

本次《公司法》中对于“回购制度”的完善对于提振股市信心具有正面意义。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修法说明时表示,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曾指出:“现在市场信心不足,股价大跌,上市公司回购主要起到三方面的作用。一是减少了流动股份,提高了每股收益。二是通过回购,产业资本对上市公司更了解,他们真金白银的回购,彰显了对公司的信心。第三是资产负债率低的公司,通过债务融资回购,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高财务杠杆率。”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当二级市场股价严重低估时,公司推出回购自身股份计划,减少了流动性股份供应数量,有利于股价上涨,能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为投资者避免损失。

延伸阅读:

1、公司法修改前对股份回购的规定

1993年公司法规定:

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允许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第一种是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第二种为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2005年公司法修订:

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例外情形,并对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数额限制等作了规定。

2、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历程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多次修正,本次修改前的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来源: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