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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周一案例讨论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8 14:29:20
摘要:12月17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迎来了案例分享、观点共享的每周一案例讨论会(例会)。本次例会是芙蓉所例会制度恢复举办以来的第九期,本次讨论的案例有三个:广告合同纠纷、集资诈骗罪、债权债务纠纷,指导律师为刘高律师。周海燕律师:广告发布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我方公司与对方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为对方公司发布了广告并开具了普通发票,广告发稿单和发票均由我方公司某员工经办并附有签字但对方一直未付款,现我方...

12月17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迎来了案例分享、观点共享的每周一案例讨论会(例会)。本次例会是芙蓉所例会制度恢复举办以来的第九期,本次讨论的案例有三个:广告合同纠纷、集资诈骗罪、债权债务纠纷,指导律师为刘高律师。

周海燕律师:广告发布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我方公司与对方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为对方公司发布了广告并开具了普通发票,广告发稿单和发票均由我方公司某员工经办并附有签字但对方一直未付款,现我方已对方公司、我方公司某员工为被告起诉,法院已立案还未开庭审理。

疑问:1、要想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证据方面还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2、在诉讼证据不充分,诉讼行不通的情况下,我方想要收回广告款是否有其他途径和方法?

发言律师:

刘高:可以从发票入手,根据发票是否被对方公司用于抵扣使用以证明对方公司对我方公司发布广告认可的事实。

谢文辉:本案中的发票为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存在抵扣的问题。以员工对公司造成损失提起劳动仲裁行不通。

律师建议:公司经营管理须规范,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要签订书面的文件,对于公司内部员工的管理须严格。

王长山律师: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我方委托人因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在侦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起诉意见书确定的罪名为集资诈骗罪。

疑问:1、公安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带至办案地点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2、起诉意见书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是否可行?

发言律师:

谢文辉律师:公司老板如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我方当事人被认定为非吸的可能性不大,可以考虑与老板的辩护人联合起来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曾杰律师:用假名字不能证明就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利用假名字很有可能仅仅为了规避处罚。

律师建议:公司的管理层成员明知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而继续参与,可能与公司的老板构成共犯。劳动者在选择公司时,如果公司给予的工资或者提成过高需谨慎小心,太容易赚取的钱也容易触及刑法。

严赛律师:债权债务纠纷

基本案情:某公司的新股东受让该公司原股东的股份时,约定该公司在股份转让之前产生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交割之后第三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向该公司主张债权,该债权形成的时间为股权交割之前,该公司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偿还了这笔债务。

疑问: 1、谁有权向原股东要?是公司,还是受让股权的新股东?

2、有何法律依据?

发言律师:

刘高律师:可以考虑以新股东为原告,原股东为被告,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股东直接诉讼,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第三款的规定。(记者:刘玺东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