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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普法】遭遇假冒口罩,如何维权?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2-05 08:47:38
摘要:2020年开年,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举国动员,共克时艰。在与病毒对抗的过程中,口罩(本文所称口罩主要指医用口罩)作为过滤空气、阻挡飞沫、阻止细菌、病毒等病原体进入人体的一种医疗器械,发挥着不容小觑的防护作用。然而,有“利欲熏心”者趁此次疫情发国难财,大量生产制造假冒伪劣口罩,此类新闻比比皆是,触目惊心:“2020年1月25日,河南南阳警方查货假冒口罩10万余只”;“2020年1月28日,陕西西安警...

 

2020年开年,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举国动员,共克时艰。在与病毒对抗的过程中,口罩(本文所称口罩主要指医用口罩)作为过滤空气、阻挡飞沫、阻止细菌、病毒等病原体进入人体的一种医疗器械,发挥着不容小觑的防护作用。然而,有“利欲熏心”者趁此次疫情发国难财,大量生产制造假冒伪劣口罩,此类新闻比比皆是,触目惊心:“2020年1月25日,河南南阳警方查货假冒口罩10万余只”;“2020年1月28日,陕西西安警方查获假冒口罩制作窝点,抓捕6名嫌疑人,查获假冒口罩1500余只”;“2020年1月30日,广东佛山警方查获假冒口罩制作窝点,抓捕6名嫌疑人,查获假冒口罩17.5万余只”等。假冒口罩不仅损害了被假冒企业的利益,亦为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埋下重大隐患。

面对市场上大量充斥的假冒口罩应如何维权,本文将从被假冒行为侵权企业的角度和消费者的角度分别阐述。

一、被假冒行为侵权的企业如何维权?

假冒产品是指该产品在制造过程中,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例如使用不真实的商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借以冒充该产品。通常来说,假冒产品与真品在视觉上几乎没有差异,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误认,进而损害被假冒企业的利益。因此,被假冒的企业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维权。

(一)通过民事诉讼手段

1.从商标侵权的角度入手

如果被假冒的企业在自己生产的口罩上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则可以考虑从商标侵权的角度进行维权,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①企业是否为商标权人?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假冒的企业首先要确认自己系商标权人,即企业在自己生产的口罩上使用的标识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如此一来企业方有诉讼维权的权利基础。

②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涉嫌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初步判断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涉嫌商标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他人在假冒产品上使用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即他人使用该标识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商品来源;

第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涉嫌侵权的标识,本文中讨论假冒的产品为口罩,与被假冒的企业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相同;

第三,他人使用的标识与企业的权利商标相同,或者他人使用的标识与企业的权利商标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本文中所讨论的假冒口罩为了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大多数情况下系使用与权利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可以认定其涉嫌商标侵权。

2.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入手

若企业在自己生产的口罩上并未使用注册商标,虽不能通过主张商标侵权的方式进行维权,但可以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切入,初步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此,他人生产的假冒口罩一般会使用正品的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条形码等,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与误认,因此其生产假冒口罩的行为通常都会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针对他人假冒行为提起诉讼

据前述,如果企业初步判断他人的假冒行为涉嫌商标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其中最关键的是证据收集。通常来说,要将他人假冒行为的证据固定下来,主要有如下两种方式:

①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针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行为。由于绝大多数当事人均认可公证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此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

企业可以针对假冒商品的供货渠道做线下购买公证和网络购买公证,对购买假冒产品的时间、地点、经过进行详细描述并且将公证中取得的实物进行妥善封存,以证明存在侵权事实。

②通过时间戳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可信时间戳是联合新人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通常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时间戳取证的方式相对而言维权成本较低,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其具有类似公证的取证的当然效力,有的法院认为时间戳取证属于电子取证,需要时间戳服务机构具有电子认证资质,有的法院则认为需要法院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之后综合认定是否予以采信,因此针对上诉两种取证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适用。

(二)通过行政投诉手段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如果他人假冒行为涉嫌商标侵权,除通过提起诉讼维权之外,企业还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侵权投诉。

1.行政投诉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投诉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①投诉书:应列明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标权利情况等基本信息及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的法律依据、要求、日期等;

②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③商标注册及复印件;

④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相关票据等;

⑤代理委托书:若商标权人委托他人投诉,应提交相应的委托书。

2.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具体包括: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产品;

③没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惩罚标准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民事诉讼与行政投诉的选择

民事诉讼与行政投诉是常用的两种维权方式:

从维权目的来看,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弥补损害赔偿,而行政投诉则重在对侵权者的惩罚;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多在原告,而如果进行行政投诉,则工商部门会依据职权进行调查;从维权时间来看,诉讼维权周期比较长,行政投诉处理结果比较及时。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民事诉讼或者行政投诉。如果商标争议较为复杂,可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以打击假冒侵权为主要目的,可先进行行政投诉,在取得相关证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起民事诉讼。

(三)通过刑事追责手段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侵权的后果,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或接受行政惩罚,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由商标侵权构成的经济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此,如果侵权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伪造商标数额达到法定起刑点,企业也可以通过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1.刑事追责如何实现?

①事发后调查、收集证据;

②在获得证据的基础上,向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举报控告;

③跟进刑事案件的推进,收集获取索赔证据;

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2.刑事追责的优势

第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追责不妨碍权利人继续主张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第二,通过刑事追责的手段能够取得更多有利于民事索赔的证据,例如反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收入的银行流水等体现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额的关键证据。公司11的,

第三,通过刑事追责的手段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最有力的打击,对侵权人最具有震慑作用,能够尽快阻断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扫清商标侵权者的不良竞争。因此,针对制假售假数量较大并且已达刑事犯罪标准的侵权者,可以通过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消费者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维权方式

疫情期间,若消费者买到了假冒口罩,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当消费者发现自己买到的口罩是假冒的时候,可以首先通过与经营者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例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进行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买到假口罩可以获得口罩价款的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消费者能够证明假口罩给自己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还可要求经营者承担自身损失两倍以下的赔偿。因此,若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退货和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消费者便可通过协商维护自身权益。

2.申请消协调解

若消费者无法通过协商达成维权目的,便可通过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申请调解。首先,消费者应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然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居中调解。这样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充当调节者,能够达到消费者维权的目的。

向消协投诉最简单的方式是登陆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进行投诉。登录网站后,点击右上角进行账号注册并登录,然后点击“我要投诉”,在同意投诉须知后按照要求填写被投诉人的相应信息即可。

3.向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假冒商品的性质,向工商部门(12315)、质监部门(12365)、食品药品部门(12331)、物价部门(12358)等投诉。如果买到假冒口罩,消费者通过行政投诉的方式能够让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受到行政处罚,避免其他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4.申请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