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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关于合同履行、仲裁诉讼相关问题的分析与解答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2-12 17:10:46
摘要:随着疫情的发展和假期的延长,一些本应在此期间进行的诉讼、仲裁遇到了困境,一些合同的履行也因此受到了影响。为了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便利,芙蓉律师事务所综合了各个网络平台及部分顾问单位的咨询,将相关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汇总,并结合所内大量专业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如下解答。合同履行类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随着疫情的发展和假期的延长,一些本应在此期间进行的诉讼、仲裁遇到了困境,一些合同的履行也因此受到了影响。为了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便利,芙蓉律师事务所综合了各个网络平台及部分顾问单位的咨询,将相关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汇总,并结合所内大量专业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如下解答。

合同履行类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2、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

(1)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2)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3)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4、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仲裁相关问题的解答

1、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

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2、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何特殊性?

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在相关案件的办案期限方面,《意见》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作者系芙蓉律师事务所好律师杯 谢水滔)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