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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二):证据规则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7-22 17:31:23
摘要:之前谈了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能力、证明力,今天讲一下三种重要的、常用的“证据规则”。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所谓鉴真,是一种对证据的真实性加以鉴别的证明过程。即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以及收集、提取、保管过程,都需要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加以证明。鉴真是实物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鉴真,需要对实物证据作出两个方面的同一性鉴别:一是法庭上出现的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实物证据的同一性鉴别...

 

之前谈了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能力、证明力,今天讲一下三种重要的、常用的“证据规则”。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所谓鉴真,是一种对证据的真实性加以鉴别的证明过程。即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以及收集、提取、保管过程,都需要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加以证明。

鉴真是实物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

鉴真,需要对实物证据作出两个方面的同一性鉴别:一是法庭上出现的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实物证据的同一性鉴别;二是法庭上提交的实物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与曾经发生过的事实信息的同一性判断。

1.鉴真的方法

(1)一般的鉴真方法。如对特定物的鉴真,是辨认;对种类物证据的鉴真,是“保管链条的证明”,即是对该证据从提取到当庭出示的完整过程的展示。

(2)对证据“外部载体”的鉴真方法,采取的是笔录证据(如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加以证明与辨认相结合的方法。

(3)对证据“内部载体”的鉴真方法,采取的是笔录证据(如提取笔录、封存照片或者全程录像)加以证明与鉴定、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对无法鉴真的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一是来源不明的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证据“内部载体”真实性存疑,无法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送验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以这些材料和样本为检材所作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言词证据印证规则

所谓“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

1.印证规则可以作为判断证明力的依据

与“印证”相对应的是“孤证”,孤立存在的证据是难以证明任何案件事实的。

证据相互印证是证据事实具备可靠性的保证。这种印证既可以发生在两个证据相互之间的验证上,也可以发生在若干个证据对某一证据的佐证方面。其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还普遍适用于所有证据的审查判断上,甚至被作为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法律准则。即“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被告人供述的印证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的,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并且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法官可以采信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如果庭审中作出有罪供述,并且庭审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如果庭审中改作无罪辩解,并且庭前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则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综上,庭前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是法官对其予以采信的前提条件。

3.证人证言的印证

证人法庭上的证言与庭前证言发生矛盾的,如果证人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且又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法官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对于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所提供的书面证言,如果前后相互矛盾的,法官在不能排除矛盾,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庭前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刘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张三和李四曾经是某派出所聘用的辅警,半年前离职了。某天,二人在街上闲逛,看到王五形迹可疑,就上前盘问。王五内心害怕,就交代其是吸毒人员,刚从刘某手上买了一克毒品。并表示自己愿意“立功”,协助将刘某抓获。

张三和李四因为曾经跟民警办理过涉毒案件,一时兴起,也想“侦办”一个案子。于是要求王五打电话给刘某,约其在某地见面。其后,三人赶到约定地点。张三、李四自称警察,抓住了刘某,并声称从刘某身上搜出六包毒品。

其后,三人打车将刘某送至某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张三、李四将刘某交给了民警赵六。当时天已经黑了,赵六将六包毒品摆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用手机开启电筒模式,用光照着刘某,指着六包涉案物品问刘某:“东西是不是你的”。问了几次,刘某说:“是的”。

其后,赵六将刘某带至办公室,并安排其他民警分别对张三、李四、王五等人问话。最后讯问刘某时,刘某说那六包东西里,只有一包冰毒和一包麻古(共15克)是他的,另外四包东西(冰毒38克)不是他的,且他没有卖毒品给王五。自始至终,刘某都是这样的说法。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刘某非法持有毒品15克,且没有将民警赵六在派出所门外拍的手机视频作为本案指控证据。然而,一审法官在法庭调查时要求公诉人对手机视频举证,而后当庭宣判,以非法持有毒品53克,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

刘某不服,上诉至某中级法院。

某中院审理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张三李四抓获刘某时从刘某身上搜出了五包冰毒和一包麻古,只能证明张三李四将刘某交给派出所时,民警扣押了五包冰毒和一包麻古,其中一包冰毒和一包麻古系刘某持有。且刘某一直供述稳定,涉案毒品扣押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信,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没有采信张三、李四和王五的证人证言,理由是三人同本案有利害关系,且三人的证言同刘某的供述相矛盾。

本案最终以刘某的供述定案,是因为刘某的供述稳定,且有物证、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指认称重照片等证据相印证。

如果刘某自始至终不承认六包毒品是他的,那么本案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三种情况:

1.对非法言词证据可以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

(1)侦查人员通过严重违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比如通过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侦查人员通过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如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的,所获取的证人证言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又如组织辨认时“没有个别进行”,辩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所获取的辨认笔录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对非法实物证据可以适用裁量性排除规则

裁量性排除规则,是指对于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责令公诉方进行程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对于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仍然可以将该证据予以排除。

裁量性排除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需要达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比如侦查人员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则,或者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

3.对瑕疵证据适用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可补正的排除规则,是指法院对于侦查人员通过不规范或者轻微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瑕疵证据,责令公诉方进行必要的程序补救,对于那些成功获得补救的证据不再适用排除规则,而对那些无法补救的证据则予以排除。

(1)瑕疵证据主要有:

一是证据笔录存在记录上的错误。如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

二是证据笔录遗漏了重要内容。比如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的内容”。

三是证据笔录缺少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四是侦查活动存在“技术性手续上的违规”。如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勘验、检查过程没有见证人到场参与,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等。

(2)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

一是进行必要的补正。如对证据笔录进行必要的修正,或者重新实施特定的侦查行为,并重新制作笔录。

二是进行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包括对于已经进行的程序补正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以及对于那些实在无法补充和纠正的瑕疵证据作出一定的解释。

(未完,待续)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