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研析】意思表示存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必然会遭否定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3-28 09:50:3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由此在其总则中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意思表示应是真实的、无瑕疵的原则。《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由此在其总则中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意思表示应是真实的、无瑕疵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如果意思表示存在虚假、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的情况,要么是直接无效,要么是可撤销。

依据《民法典》之立法精神,似乎可以认定对于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交易行为即为法律效力存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手段否定其法律效力。

然而,市场交易活动往往纷繁复杂,我们对一个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从不应脱离该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

在我们日常交易活动中时常存在这样的情况,那就是交易一方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

此时对于该交易行为,法律是基于维护交易秩序稳定考虑肯定其法律效力,还是基于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否定其法律效力?

就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

一、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定该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

2018年6月24日,被告红景天装饰公司(出租方)与原告黄某(承租方)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载明房屋的使用面积为500平方米,然而房产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实际只有224.52平方米,租金双方约定每月2万,随后原告黄某向被告红景天装饰公司预交了4万租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黄某以被告红景天装饰公司存在合同欺诈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4万元租金。随后原告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案经过了岳麓区法院一审和长沙市中院二审,两级法院最终均支持了原告黄某撤销该合同的诉请。

法院认为“该合同中约定的涉案房屋使用面积为500平方米,但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实际只有224.52平方米,约定面积与实际产权面积相差甚大,且产权证上显示的出租房屋栋号与合同约定的明显不符。

可见,黄某与红景天装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出于重大误解,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黄某据此请求予以撤销,应予支持。”

但同时又认为“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在与红景天装饰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对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上述原因,从公平原则及双方的过错大小等方面考量,酌定由红景天装饰公司退还黄某房屋租金2万元。”

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肯定该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

2016年10月,原告白某欲购房自住,从被告厦门龙郡房产公司得知其出售的“龙郡中澳城”为商住两用房,挑高4.5米并可加层、插层等且价格相对合理,同时被告向原告白某出示宣传资料显示其出售的房产可用作住宅,参观的样板房也表明是可作居家使用。

于是原告白某于2016年10月25日与被告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共计70页,签署之时原告白某并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2019年5月,原告白某无意中发现“龙郡中澳城”存在虚假宣传,其房产不能作居家使用。

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原告白某遂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翔安区法院认为“原告白某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已经载明了商品房的用途为办公,讼争房产的用途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致。

白伟川所提供的龙郡公司的相关宣传材料上亦注明了特别提示,提示宣传材料上的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

原告白某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故原告白某诉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未被法院支持。

三、结论

结合以上两个司法案例,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之时从来就是在平衡各种法益,是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还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往往在利益重大的交易活动中,法律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作为一个理性务实的社会人应当对关系自己重大权利义务的事物尽更大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必然得承受其后果,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的人。

作者简介:

刘俊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民建会员(民主党派),复旦大学法学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院辞职法官,具备多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并曾担任某上市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刘俊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实务,并在该领域有突出表现。电话:13480181531,微信:lewish123。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