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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情侣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4-06 09:42:55
摘要: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分手后该房产该归谁所有,法律该支持哪一方?基本案情2005年12月7日,李某、张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市××大街××单元××房产,准备作为婚房。该房屋建筑面积73.83平方,总价值128996元,房屋首付款38996元。2005年12月23日,李某、张某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XX分行共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XX分行,作为申请按揭贷款还款之保证,以李某名义向...

 

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分手后该房产该归谁所有,法律该支持哪一方?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7日,李某、张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市××大街××单元××房产,准备作为婚房。该房屋建筑面积73.83平方,总价值128996元,房屋首付款38996元。

2005年12月23日,李某、张某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XX分行共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XX分行,作为申请按揭贷款还款之保证,以李某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XX分行贷款9万元,贷款期限20年。之后,通过李某通过个人账户每个月向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偿还贷款。原、被告后来因性格不合解除恋爱关系,所购房屋一直由被告张某居住使用。

2018年12月3日,李某将剩余贷款42867.81元全部结清。现原告李某认为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应当依法分割。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共有的XX街10-02-601房屋有50%的份额归原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对价4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应支付李某房屋一半价款37.605万元,后张某不服,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后恋爱关系终止,共有关系结束,对双方共同购买房屋应当予以分割,且该房房款已结清,具备分割条件。

但原、被告对购房出资额说法不一,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明确有效购买房屋的出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原告李某主张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应予支持。

房屋自始有被告张某居住使用,张某应支付李某房屋一半价款37.605万元。张某主张涉案房产系由单方出资购买并独自偿还按揭贷款,房产应归本人所有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原告李某主张获得涉案房屋50%的份额,应当得到支持。律师提醒,婚前情侣买房,最好共同签署一份协议,确认购房款的来源、各自出资对房产的比例。如果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也可避免日后的更严重的纠纷。

案例来源: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李莎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为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企业破产清算等。在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和劳动争议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曾任美世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华夏银行长沙分行等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