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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6-19 11:17:39
摘要:近几年,虚拟货币一时间成了网络热词,各种名称的虚拟货币相继涌现出来,也出现了很多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案例。近期,比特币(虚拟货币)的行情更是如同“过山车”,先是经历一轮暴涨,然后又跌到谷底。那么,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分别为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2021年5月18日发布...

近几年,虚拟货币一时间成了网络热词,各种名称的虚拟货币相继涌现出来,也出现了很多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案例。近期,比特币(虚拟货币)的行情更是如同“过山车”,先是经历一轮暴涨,然后又跌到谷底。

那么,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分别为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虽然三份文件只是部门规范的级别,但是由此可见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及“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态度在逐步缩紧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及:“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更是明确:“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虽然只有在最新的2021年5月18日的文件中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之前的两份文件也强调、重申了虚拟货币的交易需要自担风险。

从法律实践来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897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1238号等相关案例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判决中都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投资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由此可知,综合法律实践以及国家监管政策,由于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杜颖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硕士学历,毕业于英国萨塞克斯大学,专注于民事商事,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等专业领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