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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纠纷解决在民间 ——允许律师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7-03 11:41:16
摘要:前言:当前我国诉讼案件量大、诉累繁重是司法运行体制中的普遍现象,诉讼产生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导致传统的审判机制在日益沉重的诉讼负荷面前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众多案件都能以调解结案。在实践中,调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诉讼体制的压力,因此我们可以尝试把研究的视野从诉讼体制中挪开,拓展到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去。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化的...

 

前言:当前我国诉讼案件量大、诉累繁重是司法运行体制中的普遍现象,诉讼产生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导致传统的审判机制在日益沉重的诉讼负荷面前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众多案件都能以调解结案。在实践中,调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诉讼体制的压力,因此我们可以尝试把研究的视野从诉讼体制中挪开,拓展到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去。

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了弥补司法资源不足,我们可以尝试将矛盾解决在民间,下文现就如何将调解机制做到最优化进行分析。

建构设想:

允许律师调解具备法律效力

诸如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形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只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不能直接依此申请强制执行。任何第三方介入双方主体进行调解是没有门槛的,人民调解、社区居委会调解等这些都只具有“缓和双方矛盾、促进纠纷解决”的效果,并无强制执行力。此时做出的调解协议既可以反悔又不具备效力,作用鲜少。能否设想建立一个“律师调解”机制用于诉前、诉中双方律师进行谈判、沟通,帮助纠纷争议能够以更快速便捷的方式解决。若能加强律师调解文书的法律效力、赋予具有给付性质的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能从根本上缓解案件量大、诉累繁重的现状。

现就关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围绕“赋予律师调解、律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而展开分析和探索。

为什么需要律师调解?

政策支持与行业趋势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汇报工作中表示:我国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其中律师调解能强化非诉讼与诉讼对接,能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加强司法调解与律师调解联动能促进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

调解是最便捷、快速的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院长于2021年1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湖南法院诉前调解案件22万余件,诉讼服务质效评估得分居全国法院第1位。

在解决纠纷的诸多手段中,调解是介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一种社会型纠纷解决形式,也是相对便捷快速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调解的快捷高效程度可见一斑,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就得到化解。

律师调解能有效缓解法院调解压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2021年度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2020年,我国诉前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分别为56.8万件、145.5万件、424万件,其中2020年同比增长了191%。

法院调解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解机制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的压力,但该调解过程仍然占用了部分司法资源,对司法运行效率没有很大程度上的改善。律师调解的优势之一就是能避免这种情况,不占用司法资源,使司法资源多用于诉讼之中,而将纠纷的解决落实在民间,加快司法运行效率。

为什么可以赋予律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

对调解律师的选取与限定使得调解专业化

一方面,律师都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并经实习一年多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的人员。都统一经过了严格的培训与实务操作锻炼。在法律知识层面,律师具有的绝对优势。就纠纷本身,律师是接触纠纷双方最直接的人,调解双方律师也是对案件详情了解最为透彻、深入的人。

另一方面,虽然每位律师都通过了考试,但专业知识与实务操作是否具有同等实力,职业道德、调解经验等各方面条件都因人而异。因此我们需要对调解律师做一个限制:

1. 调解律师需执业至少5年以上,此限制是为了要求调解律师具备较为充足的实务经验。

2. 调解律师双方需至少参与法院调解达50 场以上,此限制是为了保证调解律师的调解经验,对调解过程充分了解、熟稔。

3. 调解律师需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律师”称号盖章,建立调解律师管理制度。该限制旨在防止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将调解案件责任化,对调解案件终身负责。

调解选址定在律所的双重作用

调解选址应当选在一方律所,经双方同意即可选定地址。律所是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在律所内进行调解具备可行性。当事人双方能以较为平和的方式进行谈判沟通,且能确保当事人处于不被胁迫的状态。选址可根据当事人双方协商设定,并非一定要选在律所,但选址定在律所却是最佳场所,理由如下:

一方面,律所作为一个拥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由国家司法部确认准许而成立,具备行业资格。另一方面,律所的氛围有利于当事人充分信任律师的专业性,使双方律师有效、快捷的沟通。在平等、信任的基础上沟通做出的调解协议能加强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和可靠度。

同时为更进一步确保双方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律所也具有一定限制:

1、调解选址的律所应当具备调解室;

2、调解过程中必须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工具。

赋予律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的合理性

从已有调解机制中对比其先进性分析:

目前已有的调解机制有人民法院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通过邀请律师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司法局允许成立的民办非调解服务中心等;这些渠道都在帮助缓解诉累繁重等问题,但本文所倡导的“赋予律师调解、律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旨在帮助缓解调解纠纷压力,能更加快捷、迅速的使纠纷内部消化。

从国家和司法角度分析:

无论在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发达的古代社会,还是在把诉讼程序视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社会最大保障的现代社会,公力救济都不可能包揽对所有社会纠纷的处理。国家推崇普遍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律师调解机制能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将纠纷内部消化,且在律师的协助下能加强其调解协力,赋予律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具备可行性。

从当事人角度分析:

公力救济诉累繁重、且时间成本高,若能通过有效协商便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省事省力的好事。律师调解制度能有效减少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直击矛盾内部化解纠纷。

如何赋予律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该条文对调解协议确认程序做出了的规定。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为了防止对方调解后反悔,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需要在协议达成后向公证处进行公证,方能达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如上所述,其效力的方法都是两步走,需要的时间成本和公权力机关资源更高。

本文的主旨,旨在直接赋予律师调解文书以强制执行力,使其具有与法院调解协议相等的强制执行能力。不需要两步走,直接一步到位、一次搞定。一方面是促进纠纷解决的效率、一方面是加强协议的有效性,使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律师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使律师调解协议效力问题得到了进一步解决。如何赋予律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需具备以下几点:

1、调解协议由双方律师主持签字;

2、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经双方律所盖章;

4、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律师调解协议文书具备法律效力;

总结

从法律上赋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做的调解文书具备法律效力,使其具有与法院调解协议相等的强制执行能力,既能在诉讼外以法律为准绳、指向和评价尺度解决纠纷,又能保持灵活简便的纠纷解决方式。赋予律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具备可行性,这不仅使纠纷解决在民间,更加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无疑是又一里程碑式的进步。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