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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警惕!互联网时代当心“祸从口出”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8-28 11:32:08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发声”不再是少数人的权利,反而成为了大多数人的常态。在网络的大背景之下,“发声者”只需隔着屏幕,就能透过“网络代码”将所表达的意思公之于众。这种发言模式容易让人上瘾,毕竟没有什么比背后说人闲话又不用承担责任更刺激的事了。本文将从法律视野出发,以“名誉权”为切口向大家介绍互联网时代我们应当如何“发声”避免“惹祸上身”。重视名誉权:肃清网络环境的“大风口”近年来我国越发重视网络意识形态...

 

在互联网时代,“发声”不再是少数人的权利,反而成为了大多数人的常态。在网络的大背景之下,“发声者”只需隔着屏幕,就能透过“网络代码”将所表达的意思公之于众。这种发言模式容易让人上瘾,毕竟没有什么比背后说人闲话又不用承担责任更刺激的事了。

本文将从法律视野出发,以“名誉权”为切口向大家介绍互联网时代我们应当如何“发声”避免“惹祸上身”。

重视名誉权:肃清网络环境的“大风口”

近年来我国越发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及网络环境,习近平同志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总之,肃清网络环境已成大势所趋,我们必需依法、合理地约束自己的嘴和手,切勿成为大风之下的“冥顽份子”。

警惕名誉权:知晓祸从口出的“血与泪”

了解名誉权:对“诽谤”与“侮辱”的大剖析

在司法实践中,诽谤和侮辱是两个比较典型且较恶劣的侵害名誉权行为,是帮助达成侵害他人名誉权“成就”的“黑白无常使者”。

1、“名誉”和“名誉权”

“名誉”是对某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即社会公众对某人的评价。

“名誉权”是某人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关系到某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是某人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另外,要构成法律层面上“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其先决要件“为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即为社会公众所知。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声,而网络上的言论又可以轻易为社会公众所知。因此在当今的网络社会下发表言论时,我们需要更加审慎。

2、诽谤

“诽谤”的行为本质是黑白颠倒、黑言诳语。诽谤既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它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诽谤行为”并不局限于故意诽谤,也包括过失诽谤。比如在网上跟风传谣的人就有可能已经构成“诽谤”行为,所以网络跟风发言要谨慎,切勿“听风就是雨”。

在网络地球村的互联网时代,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变成一件极为简单的事情,也正是因为信息传播变得简单,我们对待各种信息需要更加谨慎,面对网上各种繁杂的言论切勿轻听轻信。

3、侮辱

“侮辱”的行为本质是贬损诋毁。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行为,也包括语言,还包括文字。它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简单地说,只要有实施贬低他人性质的行为,就极有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侮辱”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属于真实客观的事实,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比如吴某人不能针对《人民日报》在微博对吴某人事件的相关评价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即便《人民日报》发布的内容客观上确实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但是《人民日报》发布的内容中并不存在无中生有的事实。,也不存在侮辱性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不局限于“侮辱”“诽谤”这两种形式,还包括其他形式的侵害名誉权行为,例如过失地将他人视为罪犯并将该信息予以公开等等。

不得不说,目前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确实尚存在“污言秽语”的一角,但是在国家的大力引导下,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已经在向我们招手。我们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配合网络环境的肃清计划,实现网络环境“真·善·美”。

实现网络环境净化,从你我拒绝侮辱、诽谤做起!

芙蓉律师简介

肖 升 | Xiao Sheng

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九三学社湖南省直法律综合支社社员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冯云波 | Feng Yunbo

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

李怡然 | Li Yiran

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学士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