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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支付购房首付款,没有明确约定的,该如何处理?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9-03 08:44:49
摘要:2019年10月,小雨在婚后支付60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这60万元首付款中,有50万元是小雨的父母出资,但小雨父母和小雨没有对该出资进行书面的明确约定。2021年6月,小雨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小雨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对于该50万元属于小雨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有很大的争议。案件分析综合梳理案件之后,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问题一,法律适用。小雨的离婚诉讼发生在《民法典》...

 

2019年10月,小雨在婚后支付60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这60万元首付款中,有50万元是小雨的父母出资,但小雨父母和小雨没有对该出资进行书面的明确约定。2021年6月,小雨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小雨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对于该50万元属于小雨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有很大的争议。

案件分析

综合梳理案件之后,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问题一,法律适用。

小雨的离婚诉讼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但适用民法典对小雨明显不利,我们主张其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而本案中,小雨的父母为其购房出资的法律行为发生在2019年,显然属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即《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其次,我们面临问题二,赠与对象。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小雨父母的出资究竟是对她个人的赠与还是对小雨夫妻的赠与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仅从字面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似乎在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上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在和法院的交流中,我们提出,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首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婚姻法解释二虽然在2017年作出修订,但系针对第二十四条进行补充规定,因此,从法律适用看,小雨父母出资引起的纠纷仍应适用解释三的规定;其次,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按照国人的通常心理和习惯,在赠与已婚子女房产时,既不想以生硬的“明确意思表示”确定只给自己的子女,从而引起儿媳或女婿的不快,又担心子女婚姻破裂时被分走一半房产,许多父母便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含蓄”方式,表达只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意思。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小雨名下,小雨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符合小雨父母本意。

再次,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判例认定婚后一方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其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2018)吉02民再13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刊登于《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也支持该观点;但也有判例认为,在无证据表明一方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2016)苏0321民初112号、(2021)黔01民终1507号】,同时,北京高院在2016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案件结果

为确保我方当事人利益,我们积极联系对方进行调解,最终,本案在法院组织下调解结案,并在调解书中确认该房产系小雨个人所有,实现了我方当事人的诉求。

衍生思考

若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还是夫妻双方的赠与呢?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方子女的赠与只要没有明确约定的,便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最高法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中,写道: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况,如果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夫妻两人名下的,视为对夫妻两人的赠与,房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如果父母不是全款出资,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1063条第3项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一方父母出资的部分,为对己方子女一方的赠与,我们认为该观点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但《理解与适用》毕竟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其观点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目前由于《民法典》生效时间较短,尚未找到足够数量的案例进行分析,或许不久之后,将有更明确的答案。

律师建议

由于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用心良苦的父母大多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论是否结婚,都能拥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因此,经常举全家之力为子女购房出资,而现在一二线的房价也都水涨船高,即便只支付首付款,也动辄需支付几十万或上百万,如果父母在出资时,没有对其真实意愿进行书面的明确约定,则其出资的最终归属很有可能违背其初心,因此,我们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和财产的流失,父母在出资时应明确表明其真实意愿,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最少应包括以下要素:出资的金额;该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若是赠与,赠与给一方还是双方;若是借款,借给一方还是双方,还款的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芙蓉律师简介

连 华 | Lian Hua

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湖南省民革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建筑房地产、债券市场与投资并购等

马兰君 | Ma Lanjun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