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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10-26 17:56:41
摘要:2021年10月25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例会如期举行,本周例会导师为欧阳丽律师,孙治钢律师,研究讨论了4个案例。案例一:一、被告人甲某系某事业单位基建处人员,在2006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向他人承诺可以帮助其中标本单位基建项目(其实,该单位负责投标事务不在基建处),甲承诺如未中标则退款。后未中标,被害人要求退还费用无果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一共涉及7起事件,涉案金额共计达200多万元,现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二...

 

2021年10月25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例会如期举行,本周例会导师为欧阳丽律师,孙治钢律师,研究讨论了4个案例。

 

案例一:

一、被告人甲某系某事业单位基建处人员,在2006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向他人承诺可以帮助其中标本单位基建项目(其实,该单位负责投标事务不在基建处),甲承诺如未中标则退款。后未中标,被害人要求退还费用无果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一共涉及7起事件,涉案金额共计达200多万元,现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二、本案从控方证据上看7宗事实可归纳为三大类:

1、第一类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或者借条,并退还部分费用的。

2、第二类为仅有被害人的笔录和转账记录。

3、第三类为主报案人,证据有被告人口供、被害人笔录、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问题:

1、该案无罪辩点有哪些?辩护人需收集什么无罪证据?

律师建议:

该案事实较为清楚,做无罪辩护意义不大。

1、应考虑做罪轻辩护,因提及被告人积极介绍工程,为投标事项积极运转,付出努力,收集串通投标材料,作为其介绍工程运作的一个证据。

2、积极退还被害人费用,从诈骗罪金额下手,做罪轻辩护。

 

案例二:

朱某、李某诉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6月得到生效判决,兰某偿还朱某、李某42万元。兰某拒不执行,朱某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兰某名下没有财产可执行。2021年6月法院查封兰某与其妻子肖某共有登记在肖某名下的房子,肖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2019年1月16日兰某与肖某已签离婚协议,婚姻期间的债务全由兰某承担,房产是肖某于2019年3月22日购买”;2021年8月3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冻结”。2021年8月20日朱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暂未出判决。

问题:

1、朱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肖某银行流水,来证明兰某恶意躲避债务?

2、兰某是挂靠在别的单位做工程的,是否还有别的途径顺利执行?

律师建议:

1、肖某的银行流水与该执行异议之诉没有必然关联,尽量找执行异议法官调取兰某银行流水,该执行异议之诉也可上诉。

2、首先准备兰某挂靠的基础证据,申请执行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告知函,其次申请法院得到法院配合,一同去往挂靠单位,促使挂靠单位积极配合法院,拿到兰某与挂靠单位之间的相关合同。

 

案例三:

刘子将刘某的车(价值10万)在A公司处典当5000元,双方未签任何合同,刘某得知后找A公司返还车辆,而A公司拒不返还,刘某以返还原物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A公司办理抵押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而驳回起诉,但法官移送案件的时候,公安局认为不能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而不接收案件。

问题:

1、刘某怎么拿回他的车?

律师建议:

1、申请法院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公安积极配合。

2、另行起诉,让法院部门去对接公安部门。

 

案例四:

席女士于2020年10月到某地参加同学聚会,该聚会由某策划公司负责活动全程策划。10月18日,在某山顶结束聚会最后一项活动后,由策划公司工作人员统一购买缆车票下山。席女士在坐景区缆车下车时被缆车撞到受伤,当时立马叫了救护车,确诊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当时联系该景区负责人索要监控未果。11月13日,席女士出院回家治疗,景区工作人员补足了住院诊治费用。2021年1月6日,景区所在街道组织了三方调解,景区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全责,但因赔偿金额有所争议,未签笔录。2021年9月,席女士经医院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

问题:

1、能否将策划公司列为被告?

2、现缺少侵权事件发生的直接证据,能从哪些方面证明因果关系?

3、景区是否应承担全责?还是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律师建议:

1、可以将策划公司列为被告。

2、首先可以找证人,人证也是直接证据;其次拿出当时受伤时打120的记录;最后找景区拿到景区监控。

3、建议主张景区的违约责任,侵权的举证责任较大。

本次例会还有几名资深律师参与例会,在导师及资深律师的引导下大家积极讨论以上案例,除了得到问题的解决方案外,更多的是得到这些资深律师在实务中积累的宝贵经验。芙蓉律师事务所的每周一例会,不仅解决了大家在实务中遇到的难题,更是一次吸收来自前辈们宝贵经验的机会。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同行们加入进来,分享并讨论案例,勇敢表达观点,一同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