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11-09 18:31:03
摘要:2021年11月8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周例会的导师是王长山律师和陈杰律师,研究讨论了2个案例。案例一2020年5月4日,东莞公司(我方)与陈某签订《合作生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陈某投入口罩机,提供生产厂房、员工、水电、包装等,双方按照7:3的分配方式对售出的口罩进行分配。若东莞公司回购陈某的口罩则按照7.5元/个价格进行回购。东莞公司法人代表周某的丈夫赵某在协议上签字。2021年3月...

 

2021年11月8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周例会的导师是王长山律师和陈杰律师,研究讨论了2个案例。

案例一

2020年5月4日,东莞公司(我方)与陈某签订《合作生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陈某投入口罩机,提供生产厂房、员工、水电、包装等,双方按照7:3的分配方式对售出的口罩进行分配。若东莞公司回购陈某的口罩则按照7.5元/个价格进行回购。东莞公司法人代表周某的丈夫赵某在协议上签字。

2021年3月16日,赵某与陈某签订口罩加工费协议,协议约定截止2021年3月16日,赵某应付加工费130万,该费用分三期支付,赵某付完款后,乙方口罩机赠与赵某,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

问题:

1、生产的口罩数量有东莞公司的财务章和仓库入货章确认,但未加盖东莞公司公章的协议,该行为是否构成事后追认?

2、周某的担保是否会被认定为连带担保?

律师建议:

1、构成。虽然协议为赵某签字,但东莞公司盖财务章和仓库入货章的行为构成事后追认。本案中,赵某只是在履行公司职责,签字的行为也不属于债务加入,债务人始终是公司,赵某不应当作为被告人。

2、周某作为法人代表,是公司债务的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一般担保,不应认定为连带担保。

案例二

原告与被告(我方)签订《地区总代理授权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现原告诉被告违反合同特别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两份协议。合同特别约定:乙方(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不得单独或以家人名义与他人合作侵权生产甲方的同类回填系列产品,一经甲方查实,乙方需承担100万元侵权赔偿费用给甲方,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及开支。

问题:

1、对方是否能依据该条款追究我方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要弄清楚两个问题,第一是否侵权,第二是否为同类产品,要证明这两点才能追究违约责任。生产并不代表侵权生产,对于同类产品,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做扩大解释,必须有法律依据。现阶段可以证明我方的产品做了哪些技术改进,与甲方相比有什么不同的地方,以证明不属于同类产品。且明确甲方是否有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如果是大众产品,则当然不构成侵权。

案例讨论结束后,智胜律法团负责人王长山律师给大家分享了刑事案件如何发现辩点。本次分享主要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形式讲解辩点。

首先王长山律师通过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引入正题。发现辩点第一就是要学会解构,将主体、客体、主观、客观通过条文、司法解释、权威案例和法学理论的检索与研究细分化。其次是解释。在解析起诉书时关注程序性事项,从程序中反映实体内容,特别要注意括号中的内容,例如在逃、已处理、另行处理等,将每一句话归入四要件或三阶层,并且要注意起诉书和当庭指控事实的差别。最后在量刑方面还要注意,毒品犯罪中可能存在特情引诱的问题。

本次例会与会人员积极讨论,踊跃发言,在案例讨论阶段,指导律师和各执业律师分享了很多自身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在知识分享阶段,王长山律师通过案例的呈现方式对刑事案件中的辩点做了生动的讲解,让实习律师们受益匪浅,本次案例讨论会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