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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1-12-07 18:11:15
摘要:12月6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讨论会如期而至。本次周例会的导师是钟文科律师、刘成林律师,共对两个案例展开了激烈、精彩的辩论。案例一2019年12月底,陈某(被告)以绿林公司员工的身份,并声称其是该公司某一园林景观工程的负责人与九江公司法代周某(原告、我方)达成口头石材购买协议。双方约定:1、陈某通过微信向周某发送石材采购订单,然后由九江公司按照订单提供石料;2、交货地点为绿林公司园林景观项目工程施工地(项...

 

12月6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讨论会如期而至。本次周例会的导师是钟文科律师、刘成林律师,共对两个案例展开了激烈、精彩的辩论。

案例一

2019年12月底,陈某(被告)以绿林公司员工的身份,并声称其是该公司某一园林景观工程的负责人与九江公司法代周某(原告、我方)达成口头石材购买协议。

双方约定:

1、陈某通过微信向周某发送石材采购订单,然后由九江公司按照订单提供石料;

2、交货地点为绿林公司园林景观项目工程施工地(项目部施工人员对接石材后签字确认);

3、货款支付方式:采取货到付款。即:供货后周某将石料种类、规格、单价及总额以微信方式放送给陈某予以确认,然后陈某微信支付石材货款。

此后,陈某不连续下单采购石材、支付货款,九江公司也按照约定交付石材。直至2021年4月份,陈某以绿林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要求迟延支付货款。九江公司法代周某考虑到此前陈某一直是如期支付货款的,基于对陈某的信任,在后续交易中便同意陈某迟延支付部分货款的请求,所以双方货款支付方式发生变更,变为“部分石材货款钱货两讫,部分货款为赊购模式”。

后周某将2020年4月-2020年8月期间所欠石料货款应收明细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告知“共计货款588593元未结”。2020年8月24日、9月4日,陈某向周某银行账户累计支付货款20万元。2020年9月4日,周某以微信方式告知陈某尚有余款38.8万元未付,要求陈某就未付款项出具欠条并签字、盖章,2020年10月12日,陈某通过微信回复周某,因本人不在施工现场可找陈某出具货款欠条,周某遂于2020年10月13日到工地找到彭某和陈某出具《证明》一张,载明:“九江公司<周某>供园林景观工程石材,下欠余某叁拾陆万左右,本项目部承诺在2020年古历年底付清,特此证明<以陈某实际结算单价为准>,附加最后一车石材在10月16日送到工地,货到付清本车货款”。该《证明》末尾落款人为绿林公司,并加盖绿林公司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技术专用章,彭某、陈某作为证明人在末尾签名。

此案例由刘成林律师提供

探讨问题一

提起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律师建议:

观点一:

陈某系被告,陈某为口头协议的实际履行义务人,采购订单、货款都尤其和周某直接对接。

观点二:

绿林公司系被告,石材的直接接受方为绿林公司园林景观项目施工地,且石材最终也投入到该项目中,绿林公司为口头协议的实际相对方,有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观点三:

陈某、绿林公司系本案的共同被告。陈某为口头协议的相对方,绿林公司为实际相对方,均可作为本案被告。

探讨问题二

若被告是绿林公司,如何证明绿林公司是本案口头石材买卖协议的实际履行义务人?

律师建议:

提供双方此前交易中,石材的实际收货方,是否有绿林公司的员工或者职工签字或签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探讨问题三

若被告是陈某,在不知晓陈某身份证件号码,且无法证明陈某与绿林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何将陈某列为被告?

律师建议:

观点一:

起诉绿林公司,可以当庭追加被告。若法官不予同意。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调查函,查清陈某的相关个人信息。

观点二:

在起诉绿林公司时,当庭询问绿林公司,核实陈某与绿林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普通的合作关系?

1、若对方承认陈某系公司员工,双方存有劳动关系。直接以绿林公司为被告毫无争议。

2、若对方否认与陈某具有劳动关系,仅认可双方存有合作关系,要求对方出具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看陈某与绿林公司之间是否存有到期债权,考虑代位权之诉。

观点三:

根据本案提供的证据《证明》,可以要求陈学军本人出庭,核对涉案实际结算单价。在陈某出庭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当庭核实对方身份,拿到对方的身份证件时记得立马拍照,留存陈某身份证。

探讨问题四

以上《证明》加盖公章为“绿林公司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该证明的作用和效力?是否可以突破技术专用章的作用,将该《证明》作为证据,要求绿林公司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责任。

律师建议:

1、《证明》签章处为技术专用章,一般不可直接突破技术专业章的外延范围,不能直接认可以技术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在实务中,以加盖技术专用章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该份合同的效力。

2、原则上一般不可以突破技术专用章本身的效力,例外情况是能够提供其他强有的证据补强技术专用章的效力。

譬如考虑以下两点:

(1)在本案中,是否可以提供其他合同等证据,证明该公司对外一贯是使用技术专用章签订合同。

(2)查找该公司以往类案判决,看是否有出现使用技术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

PART 02

案例二

工人易某,无劳动合同,月薪4500元,事故发生前工资由施工队队长黄某微信转账至易某儿子易A处,今年还未结算工资。九月易某在B公司承建的项目做工时受伤,住院期间医疗费由黄某用工程款垫付,现准备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已知项目施工牌标识承建方为B公司,B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长垣县,今年7月28日设立了长沙分公司B1,队长黄某也称是7月份进入项目施工,是为B1公司做事。给B、B1、C三公司发的律师函均签收。

此案例由尹兆富律师提供

探讨问题

1、劳动仲裁拟将B公司及其长沙分公司B1共同列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构成劳动关系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可行?

2、目前能提供的证据仅有证人证言和项目现场照片,如何补强其他证据?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何举证?

律师建议

1、寻找长沙分公司B1公司及黄某给付的相关医药费凭证,考虑用转账凭证来证明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可能。

2、补强证据

譬如:医疗材料、用人用工微信聊天记录等。

3、就如何选择起诉的被告

观点一:

起诉时,暂可先将B、B1列为被告,待开庭后再追加被告C。风险点在于,证明C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难度较大。

观点二:

可以主张提供劳务受到伤害而非主张工伤赔偿,将包工头和劳务公司等均列为被告。优点是提供劳务受到伤害的,法院在审理、判赔上速度都比工伤更快。缺点是某些法院/法官要求提供过错方或加害方,此部分举证上具有一定难度性。

4、在诉讼策略上

观点一:

(1)先走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风险点:实务中有些法院可能不会受理。

(2)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再进一步主张拖欠工资诉讼。

(3)最后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观点二:

就伤者本人受到的伤害,可以考虑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优点是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相较于工伤赔偿更高,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更长。缺点是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中是不太好执行。

观点三:

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和请求工伤赔偿之诉一并进行。注意点:同步进行的诉讼,亦不会获得双倍赔偿,只能择其一赔偿。

观点四:

走劳动仲裁涉案时间长、证明难度大、举证责任要求高。因本案无劳动合同,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比较小。本身在实务中认定为工伤的诉讼材料就较为复杂,所以建议是采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给当事人快速、优先获取一定比例赔偿款更为适宜。

本次例会圆满完成,与会人员积极讨论案情,深入交流观点,指导律师与各执业律师分享了对案例的看法,同时提出自身的相关办案经验,为初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们提供了许多宝贵建议。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