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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03-01 17:49:55
摘要:2022年2月28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导师为钟文科律师、向鑫律师。例会从实务案例出发,深入剖析事实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从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案例一例会开始,钟文科律师通过法律关系图为大家简要介绍了案件事实,并针对案件提出问题引发大家思考。问题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合同纠纷还是借贷关系?2、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的关系?3、承诺函的性质?4、为什么D公司需要...

2022年2月28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导师为钟文科律师、向鑫律师。例会从实务案例出发,深入剖析事实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从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案例一

例会开始,钟文科律师通过法律关系图为大家简要介绍了案件事实,并针对案件提出问题引发大家思考。
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合同纠纷还是借贷关系?

2、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的关系?

3、承诺函的性质?

4、为什么D公司需要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B公司的退还系退还给C公司还是B公司?

律师观点

1、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的成立包含形式条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2、委托关系。B公司系A公司30万元债务的债权人。C公司系接受B公司的委托向E公司付款。

3、A公司向B公司借款的凭证。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承诺函,虽然名义上委托B公司向E公司支付30万元,实际上系表达了向B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借款30万元的请求。

4、D公司与A公司系关联企业。D公司与B公司签订《入园协议》与《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成立A公司总部,根据合同来看,D公司系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系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二企业是关联企业。

5、既往代付借款判例显示,借款人与出借人委托代付的第三人之间不形成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向出借人返还借款。


案例二

2015年,我方当事人被告B公司作为定作人,C公司为建设单位,对C公司的硫酸装置进行改造安装,原告A公司作为承揽人承揽该改造项目,2015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硫酸装置改造承揽合同》,约定合同总价389万元,设备运输至C公司施工现场安装。

同日,原告A公司与B公司签订《硫酸装置改造承揽合同补充合同》,合同总价31万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供应了相应设备。

2016年11月17日,A公司、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程完工报告》签字并盖公章,B公司员工唐某(普通员工,无授权书,非项目部经理)在该报告上签字但未盖B公司公章。

A公司、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并盖公章,B公司一栏只有唐某的签字。

同日《结算清单》显示钢材、砖实际使用量超出合同22.509万元,上有A公司、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但无B公司任何签章。

截止目前,上述两份合同B公司共计向A公司付款368.2万元。

B公司作为定作人、A公司作为承揽人签订《尾气双氧水脱硫处理合同》,该设备主要用于之前A公司在C公司处安装的硫酸装置的尾气处理,质量要求为SO2排放浓度≤200mg/m³。

但装置做完后,SO2的排放严重超标,导致环保部门对C公司进行处罚。

C公司出具情况说明:A公司改造的硫酸装置产量为260吨/天(合同标准为360吨/天);尾气处理装置严重超标,经过改造后效果理想;A公司一直未参与整改。C公司还提供了一些现场局部照片和视频。

B公司称设备出现问题后一直请求A公司进行整改(电话联系,无证据),但A公司不予理睬。直至2021年A公司向B公司发律师函,要求付清剩余款项,B公司发函称在维修好设备前,不予付款。

问题

1、补充合同增加了一些不利于B公司的条款,是否对主合同也适用?

2、B公司员工唐某在《完工报告》、《验收报告》中B公司一栏签字,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对B公司产生效力?

3、A公司承揽的设备产能不达标,是否需要鉴定或者公证?

律师观点

1、具体看合同内容,以判断是在主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还是进行变更。

2、主要看入职时间、公司有没有指定联系人。如果唐某在项目开展之前已入职且负责相关的岗位,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如果唐某在项目开展之后才入职,可以尝试主张构成表见代理。

3、如果可以尽量进行鉴定,考虑到时间有点长,可以通过折旧率的方式鉴定。

本次例会圆满完成,与会人员积极讨论案情,深入交流观点,指导律师与各执业律师分享了对案例的看法,同时提出自身的相关办案经验,为初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们提供了许多宝贵建议。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