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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刑释人员就业限制应减少和优化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05-13 11:12:48
摘要:一、刑释人员的就业现状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概率。司法实践证明,累犯、二进宫甚至三进宫犯占服刑人员人数比重的增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部分人出狱后无法顺利地融入社会,客观上社会各方面加以排斥,主观上对自己自暴自弃,使他们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目前国家各项统一考试及部分职业都对犯罪并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予以报名禁止或就业限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

一、刑释人员的就业现状

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概率。司法实践证明,累犯、二进宫甚至三进宫犯占服刑人员人数比重的增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部分人出狱后无法顺利地融入社会,客观上社会各方面加以排斥,主观上对自己自暴自弃,使他们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目前国家各项统一考试及部分职业都对犯罪并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予以报名禁止或就业限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项,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征兵工作政治审查规定》第8条第二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2021年司法部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第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另外《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证法》都有明确条文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警察、检察官、法官、公证员。

对于犯罪但没有实质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报名和就业限制,但是在就业前的政审环节会受到阻碍。一般的社会企事业组织,由于“警企联手”也会对有犯罪前科的刑释人员予以招录歧视,因此刑释人员的社会化就业路径受到比较大的限制。

二、弊端及原因分析

上述列举的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就业的限制要求,都指明一个事实,那就是对于曾经犯罪过并且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能够从事国家职能、司法相关、部队等相关的职业。原因在于,以上职业代表着国家形象,对于个人的守法守纪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对其予以职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然而对企事业单位形成了一种反向的影响和指引。从社会成员的角度来说,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对刑释人员的容忍度虽然有所提升,但是他们还是很容易对这些重返社会的犯罪人员冷落、提防以及排斥。因此企事业单位基于减少用人的风险和成本的角度,不接受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几乎是其必然选择。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持续发展,法律的实施也更加强调具体化和人性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对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限制条件的理解中,我们也应该分情况讨论。一般来说,免于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不予起诉的几种情形下,相对于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主观恶意或者客观事实相对不严重。那么对于该类型的犯罪分子,无差别地限制他们的就业发展,并不能够体现法律真正的公平正义。当代刑罚理念更加趋于理性、人道,愈加注重对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使其能重返社会。无差别的职业限制不仅会削弱法律的指引作用,还会带来一系列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有关建议

(一)从立法角度看,国家或有关部门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明确刑释人员的就业权利。

(二)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对各类型犯罪人员的限制程度进行区分和明确。

1、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主观程度不同,因此对过失犯罪人员的限制程度应当更加宽容。

2、根据实际所受刑罚,划分不同的标准,对应不同的限制规则。比如对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管制、拘役以及徒刑以上,由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因此应当对应不同的规则。

3、对少年犯需特殊处理。

(三)设立观察期,适当考虑“前科消灭制度”。

放眼国际,“前科消灭制度”已在很多国家得到承认,虽然称谓、条件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和内涵都大致相同:帮助真心悔过的前科者消除前科记录的不良影响,使其能够重返社会。

1、根据罪犯所受实际刑罚、主观目的等因素,设立不同的观察期。

2、观察期的判定由法院决定。

3、前科消灭由当事人进行申请,最终由法院进行审核和决定。

(四)对于一般企事业组织进行宣传引导,在同等条件下,不得以求职者是刑释人员为原因,对其招录进行歧视。

四、总结

综上所述,从法律专业、法律实践、社会意义、国内外对比来看,在一定的条件下,犯过罪的人员或者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更进一步地说,刑释人员的就业限制仅仅是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阻碍的冰山一角。在我国社会迅速发展、法治进程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谨防“一刀切”,才能真正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陈平凡

芙蓉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

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先后担任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