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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05-18 11:23:46
摘要:5月17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解德辉律师和姚轶林律师主持。案情介绍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

5月17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解德辉律师和姚轶林律师主持。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

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

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期间,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2014年4月、5月,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2014年11月3日,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

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

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

一、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四、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现已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因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启示

1、即便承包人未取得法院生效文书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也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承包人应当自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 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规定延长为18个月。

3、承包人通过书面发函方式向拍卖在建工程的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合法行使方式。

律师建议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容忽视的,其中司法鉴定至关重要,它关系着发包人、承包人的切实利益。关于工程问题的司法鉴定建议可以分为四个步骤进行,即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工程质量解决的方案鉴定、方案确定之后的相关造价鉴定。只有踏实走好每一步,才能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是具有一定优势的法定权利,但是具有相对性,即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和普通债权来说处于优先地位,但是对于支付了绝大部分及全部购房款的消费性购房债权人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处于劣势。因此,实习律师及刚执业律师应当注意识别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权利排序,它们的先后顺序可以总结为:支付了绝大部分及全部购房款的消费性购房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解德辉律师和姚轶林律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典案例的分享和指导,使各实习律师受益匪浅,大家学习到了承包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知识点。解德林律师提出的关于工程问题中的司法鉴定和几种权利排位的宝贵建议,给实习律师们留下深刻影响,也为实习律师今后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指明了诉讼思路。(通讯员:邵静颖)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