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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小股东是否可以起诉分配利润?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08-15 17:07:22
摘要:小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应当由股东会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决议。但是股东会作出了公司盈余分配决议后,大股东控制公司拒不执行该决议,小股东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基本案情2021年4月16日美盾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第三点载明:会议同意对2016-2020年未分配利润向老股东进行分红,分红比例为未分配利润的100%,股权转让款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支付。享有...

小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应当由股东会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决议。但是股东会作出了公司盈余分配决议后,大股东控制公司拒不执行该决议,小股东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6日美盾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第三点载明:会议同意对2016-2020年未分配利润向老股东进行分红,分红比例为未分配利润的100%,股权转让款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支付。享有分红权的老股东及分红比例为:1、中天公司分红比例70%;2、中美国际公司分红比例20%;3、坚盾合伙企业分红比例10%。决议作出后美盾公司迟迟不按决议执行分配利润,坚盾合伙企业于2021年8月12日致函催讨,后又发送律师函,但美盾公司均无理拒付,故而成讼争。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美盾公司2021年4月16日作出股东会决议有效,判决美盾公司支付坚盾合伙企业2016年至2020年期间的公司利润3672798.63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有二,一是2021年4月16日被告美盾公司召开股东会经表决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二是若是有效,应如何进行盈余分配。

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决议存在到会人员不足、部分签名虚假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现决议中所涉三名董事均签名,未有董事声明其签名系虚假,其余人员签名除一人声明代签字外,均未有人员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签名或召集程序、到会程序存在虚假及违反程序,故被告辩称难以采信。同时被告公司为中外合资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虽协议名称为股东会决议,但正值董事换届,且新旧董事均签字确认,应认定为系董事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的决议应认定有效。

争议焦点二。第一,被告辩称案涉决议没有载明具体的分配方案,应予以驳回,对此,法院认为,决议中对分配利润的时间、范围、分红权所涉股东、分红比例均进行约定,被告同时也向股东提交了2016年至2020年的利润金额列表,上述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决议中虽对股权转让做了约定,但未就价位等必要事项进行载明,也未有后续股权转让协议加以补充,从本案盈余分配中看,协议中也未明确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支付作为股东分红的前置条件,故而被告的相应辩称,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结合决议的分配方式、2016年至2020年被告公司净利润总额为36727986.3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至2020年的分红款共计3672798.6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协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已通过分红决议,应及时履行,现经原告书面催讨仍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21年8月15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大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小股东造成损失,致使小股东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小股东应积极委托专业律师诉讼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