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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谨防公司章程里的“文字游戏”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8-16 17:28:37
摘要:《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现代公司从股东构成到治理架构及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运用法律赋予的章程自主约定事项,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而面对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字,同一句话、同一个词在不同人看来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结果的天差地别也不在少数,比如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芙蓉公司...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现代公司从股东构成到治理架构及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运用法律赋予的章程自主约定事项,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而面对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字,同一句话、同一个词在不同人看来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结果的天差地别也不在少数,比如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芙蓉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自然人小芙持股8.56%,自然人小蓉持股39.44%,泡芙公司持股52%(该公司又由小芙持股17.76%,小蓉持股82.24%),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小芙。

芙蓉公司章程规定:1、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3、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后,小芙与小蓉产生矛盾。芙蓉公司遂召开股东会,拟免去小芙的执行董事、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除小芙未到会,其他代表91.44%表决权的股东均到会且同意通过决议。小芙认为股东会决议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决议无效。

裁判结果

一审:决议有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的规定,与立法精神相悖,是对《公司法》“资本多数决”的否定。而芙蓉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判决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小芙被免职。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说明该公司的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决议通过方式。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应当是指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但决议是否通过仍应按照“资本多数决”的方式进行判定。所以,芙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已经该公司代表91. 44%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判决前述股东决议为有效决议。

再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芙蓉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是无效决议。同时,决议内容的表决是到会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亦符合公司章程“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的规定,所以股东会决议有效。

律师建议

虽然芙蓉公司章程经过设计,采用了与工商部门通用版本不一样的公司章程,但相关约定违背立法精神,对《公司法》“资本多数决”进行否定,那么,势必无法达到其预期的目的。所以,拟定公司章程必须是在《公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立法本意、框架之下,作出更准确、更具体的约定。避免因违背立法精神、两种或多种不同解释产生争议。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如需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约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