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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支付过的抚养费可否返还?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10-19 17:11:07
摘要:案例简介孔某与步某2登记结婚后,步某2于2007年11月17日生育一儿子,步某1。2009年6月12日,孔某与步某2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步某1由步某2抚养,孔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2019年2月25日,步某2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请求孔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确定孔某自2019年2月起每月支付步某1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2020年3月13日,孔某提出做亲子鉴定,并将其与步某1的样本送往安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D...

案例简介

孔某与步某2登记结婚后,步某2于2007年11月17日生育一儿子,步某1。2009年6月12日,孔某与步某2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步某1由步某2抚养,孔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2019年2月25日,步某2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请求孔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确定孔某自2019年2月起每月支付步某1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2020年3月13日,孔某提出做亲子鉴定,并将其与步某1的样本送往安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孔某与步某1亲子关系”。后孔某于2020年11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步某2返还抚养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步某2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步某1不是孔某亲生儿子的情形下,仍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行为,孔某基于步某2的欺骗而误认为步某1系其亲生儿子并予以抚养,从而遭受了财产和精神损害,故步某2的行为侵犯了孔某的合法权益,系侵权行为。孔某因受到欺诈作为被侵权方可向步某2主张返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以此来填补自身受到的财产损害。孔某误认为步某1系其亲生儿子并予以抚养,遭受了财产损害,一审法院支持孔某返还抚养费的主张。

关于返还的抚养费数额。孔某主张步某2返还抚养费12000元,该费用包括:

一是孔某与步某2婚姻存续期间19个月的抚养费7600元,该部分费用孔某未举证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由其个人实际支出的“抚养费”具体金额,但孔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参照民事调解书中抚养费支付标准400元/月计算,该参照标准并不超出当时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下抚养费的支出水准,予以采信;

二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孔某已经给付的抚养费4400元,该部分费用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予以采信。综上,孔某请求步某2返还抚养费12000元,予以支持。步某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了非婚生子女,且孔某误以为其亲生子女并予以抚养,必定对孔某心理上造成精神损害。

一审法院综合孔某与步某2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孔某对步某1的情感依赖程度、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步某2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考量,酌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

律师分析

离婚后若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能否向对方追索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离婚后,若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双方没有亲子关系,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夫妻一方隐瞒真相而使另一方误认为存在亲子关系进而履行“抚养义务”的,构成欺诈性抚养,在这一情形下,受欺骗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其离婚后为抚养孩子而支出的费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配偶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实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且向对方隐瞒这一事实,对对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打击,属于重大过错情形,因此,对方是可以请求有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赔偿金支持的数额并不会特别高。就拿本案来说,孔某一审主张的是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但法院在综合考量欺诈抚养这一事实对孔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步某2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在判决中将精神抚慰金的金额降低为1万元。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