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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关于冒充专利案件的研析(二)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3-09 08:59:18
摘要:冒充专利的行为常见、易发,在具体生活场景中的表现形式多样,笔者通过案例库挑选出以下三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简单描述以及处罚结果的展示,具体化冒充专利行为。一、发布冒充专利广告遭处罚(一)文号:邯市监处罚〔2021〕(HS)第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案情概述:2021年8月12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邯山区南堡乡南堡中村聚品缘胶业经营部现场检查在门市发现广告页中有“专利产品”...

 

 冒充专利的行为常见、易发,在具体生活场景中的表现形式多样,笔者通过案例库挑选出以下三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简单描述以及处罚结果的展示,具体化冒充专利行为。

一、发布冒充专利广告遭处罚

(一)文号:邯市监处罚〔2021〕(HS)第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案情概述:2021年8月12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邯山区南堡乡南堡中村聚品缘胶业经营部现场检查在门市发现广告页中有“专利产品”字样,经询问当事人没有申请专利,提供不出专利证书。

(三)处罚结果: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冒充专利产品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二、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记

专利产品被处罚

(一)文号:黔市市监处(2021)207号

(二)案情概述:当事人将专利申请以“专利产品,侵权必究”的形式用于产品包装上,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专利产品,而实际上只是该产品的包装瓶正在进行专利申请。由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因此当事人已经构成涉嫌以专利申请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结果: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以及3000元的罚款。

三、继续生产已经宣告专利终止失效的

产品遭罚款

(一)文号:义市监管罚字〔2016〕07056号

(二)案情概述: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始,在其生产的玩具“触电口香糖”的侧面及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0430036408.1。经查询,上述专利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在2008年10月22日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失效。上述专利被宣告终止失效后,当事人在所生产的玩具“触电口香糖”中继续使用已经终止无效的专利。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玩具13200个,生产成本是0.55元/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玩具1500个,销售价是0.6元/个。当事人制售假冒专利玩具的违法经营是7335元,违法所得900元。案发后,被我局后宅市场监管所依法查获。

(三)处罚结果:当事人制售假冒专利玩具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所述的假冒专利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600元,上缴国库。(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