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热播剧《漫长的季节》中出现一段剧情:龚彪被告知自己购买的新车被“套牌”,而套牌车肇事逃逸,自己的新车也因此被交警扣押。
现实生活中,车辆“套牌上路”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些车主认为自己的车牌号码不理想,因此便“借用”别人的车辆号牌给自己的爱车“装门面”;也有些车主为了行车“方便”,不受电子警察的限制,套用别的号牌,随意违法行驶,即使被电子警察抓拍到,也不会查到自己头上,逃避处罚。这种套牌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相应处罚,并且一旦发生车祸,责任承担也将会成为一个问题,交警可能要求被套牌的车辆配合案件调查,从而暂时进行扣押。
那么,允许他人套牌,套牌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原车牌所有者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则东驾驶套牌的鲁F41703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亚平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永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则东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亚平负次要责任,冯永菊不负事故责任。
鲁F41703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卫德平。套牌使用鲁F41703号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广辉,林则东系卫广辉雇佣的司机。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鲁F41703号牌登记货车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2007年8月23日卫广辉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上有福山公司的签章。审理中,卫广辉表示,卫德平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
本案争议焦点为:
原车牌实际所有者,需要对本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吗?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鲁F41703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福山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德平,明知卫广辉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福山公司与卫德平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福山公司和卫德平应对卫广辉与林则东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引申
所谓车辆套牌,是指一辆经依法登记的车辆存在另一辆车通过伪造、变造等技术手段,制造与依法登记车辆相同的号牌悬挂在自己的机动车上使用的情况。套牌车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加大了交通部门的管理难度,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事故后逃逸,给交警部门的事故逃逸侦破以及受害人的索赔也带来很大的难度。
套牌车发生事故后,若被套牌人对套牌行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套牌车已投保交强险的,则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套牌人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套牌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则应由套牌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再按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但如果被套牌人同意或知晓套牌,在按照上述赔偿原则确定后,被套牌人对套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 谢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