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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认定?(一)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7-10 17:25:56
摘要:近日,“男子拷走292份文件跳槽至竞争公司”的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据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发布的一则案例,员工违规用U盘拷走了原公司包括全套各类实验操作规程等文件共292份跳槽至竞争公司,被原公司起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该院确认杨令坤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杨令坤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令坤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

 

近日,“男子拷走292份文件跳槽至竞争公司”的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据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发布的一则案例,员工违规用U盘拷走了原公司包括全套各类实验操作规程等文件共292份跳槽至竞争公司,被原公司起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该院确认杨令坤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杨令坤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令坤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类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极大地破坏整个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秩序。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

(一)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构成要件二:具有商业价值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三)构成要件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因此,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只有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笔者将会在下一篇文章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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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