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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7-31 17:22:13
摘要:互联网时代,生活与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人工智能。算法、算力和数据被认为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三驾马车,也是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基础。知识计算成为推动人工智能从感知智能向认知智能转变的重要探索。目前,围绕着知识获取、知识建模、知识管理、知识应用等过程,已经形成了涵盖知识图谱、知识库、图计算等技术,覆盖知识表示、知识计算、知识推理与决策能力的体系,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相应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我们就人工智...

 

互联网时代,生活与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人工智能。算法、算力和数据被认为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三驾马车,也是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基础。知识计算成为推动人工智能从感知智能向认知智能转变的重要探索。

目前,围绕着知识获取、知识建模、知识管理、知识应用等过程,已经形成了涵盖知识图谱、知识库、图计算等技术,覆盖知识表示、知识计算、知识推理与决策能力的体系,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相应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我们就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问题进行浅析。

1、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人工智能技术融入金融、科技、教育等领域,深刻改变着创新创造的模式与过程。人工智能在创新创造中的独立性逐渐增强,形成多种形态的智能生成物,包括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等。其中,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是指由人工智能计算设备借助自身的算法、算力,通过对输入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无需外界干预而自动生成的技术方案。近年来,人工智能机器DABUS自动生成技术发明一案引起广泛关注,2017-2020年,申请人Stephen在美国、欧盟、英国等地就该发明方案相继提出专利申请,但均被驳回。美、欧、英等专利局主要基于现行法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规范等作出决定,并没有直接否认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为未来立法调整与实践应对留有余地。为及时回应人工智能技术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诸多问题,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政策”讨论会,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成为重要议题。

2、人工智能技术独立性带来的专利授权问题

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人工智能曾扮演工具性角色,比如辅助人类发明者分析、处理实验数据,预测、检验实验结果,提高实验效率与精确度,降低实验风险与成本,形成“人工智能辅助发明”(AI-assisted inventions)。随着强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突破,其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不断提升,尤其是“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等领域的优化发展,使得人工智能逐渐摆脱人类的干预,通过自身学习、分析和处理进行独立自主的研究与筛选,自动生成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即“人工智能生成发明”(AI-generated inventions)。John Koza研发的“Invention Machine”、IBM的“Watson”智能机器,都可以自主完成发明“构思”或方案设计,此时, “发明人”的主体身份如何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能否授予专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以“发明人”的传统理解否认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

在传统概念中,“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人类通过个人的构思、设计、研究并开发出技术方案,只有对发明创造付出创造性脑力劳动的人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与之相比,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发明的过程中,人类智力因素占比降低,人工智能作出更多实质贡献,并不存在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DABUS案中,DABUS设备通过系统性神经网络进行编程和训练,独立完成发明创造,因此,申请人Stephen认为机器完全可以承担“发明人”的角色。具体而言,首先,立法解释上,立法中并没有明确将“发明人”这一概念局限于自然人,申请人主张对“发明人”进行范围扩大的解释。其次,体系解释上,专利立法中可以找到很多法律拟制主体的存在,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人,而是法律假设的代表某技术领域一般认知和专业技术基础的主体判断标准。最后,从结果来看,如果不承认机器人可以满足专利法中“发明人”的身份要求,将导致使用智能系统自动生成发明的主体隐瞒发明的实际来源,这会对专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带来挑战。

结语

基于专利法的立法目标理解专利制度,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需激励发明成果创造与应用,专利法为此赋予专利权这一私权保护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工具的专利权,应服务于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中的政策发展导向,其所保护的发明创造需有益于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完成发明创造,能够带来经济效率,实现科技创新,符合智能社会的发展需求与方向。赋权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投资”主体,能够有效促进技术应用和转化,也符合功利主义和激励理论视角下对专利制度经济效应的优化。在保护私权的同时,需建立相应的限制与平衡机制,避免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势扩展私权范围,还应重新审视创造性判断的标准,发挥专利制度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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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