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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哪些证据(一)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8-07 16:35:35
摘要:如果你喜欢阅读小说,也许你听过这样一个事件:一网络小说作者写了一本连载的网络小说,因小说情节跌宕起伏、环环相扣,深受读者喜欢,一小说网站见状,遂在未经该小说作者的许可下将小说收录到了自己的网站,并且要付费才能阅读。小说不是小说网站创作的,其收录该小说也未获得小说作者的许可,无疑,该小说网站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那小说作者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如果小说作者想要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他作...

如果你喜欢阅读小说,也许你听过这样一个事件:一网络小说作者写了一本连载的网络小说,因小说情节跌宕起伏、环环相扣,深受读者喜欢,一小说网站见状,遂在未经该小说作者的许可下将小说收录到了自己的网站,并且要付费才能阅读。

小说不是小说网站创作的,其收录该小说也未获得小说作者的许可,无疑,该小说网站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那小说作者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如果小说作者想要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他作为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呢?

首先,他需要提供证明自己具有小说的著作权的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那作为原告,小说作者就需要提供其系小说作者的证据,如小说底稿、原件,同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也是能证明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其次,需要提供侵权人侵犯了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如小说作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或者公正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公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取证过程必须是完整严密的,否则很容易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需要重新取证甚至败诉。举证证明侵权成立后,接下来就是侵权赔偿的问题了。

因此,上述事件中的小说作者只要向法院提供其创作小说的底稿、原件,然后向法院提供该小说网站收录了他的小说,其在小说网站付费阅读该小说的记录即可证明小说网站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即可要求小说网站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当然,该付费阅读过程最好请公正人员进行公正,因为公证人员作为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其出具的公证书能更有力的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现在你知道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哪些证据了吗?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如果你的权利被侵犯了,记得一定要自己主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