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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短视频创作的常见侵权问题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8-14 16:07:11
摘要:近年来,我国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10.31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10.12亿,占我国网民整体的94.8%。首先“短视频”一词并非法律概念而是行业概念,根据相关《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与《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的定义,短视频具有制作门槛低、社交属性强、内容碎片...

近年来,我国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10.31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10.12亿,占我国网民整体的94.8%。

首先“短视频”一词并非法律概念而是行业概念,根据相关《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与《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的定义,短视频具有制作门槛低、社交属性强、内容碎片化等特点,是一种视频长度以秒计数,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长度一般在5分钟以内,区别于传统长视频(影视剧、综艺等)的内容载体。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各种新的问题,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电影、电视剧等作品“切条”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擅自从不同平台搬运短视频等……近年来,随着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剪刀手”“搬运工”未经许可,擅自搬运、剪辑、传播等侵权行为频发,引发了一系列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难题。根据12426版权检测中心的统计,近年来成功通知删除的侵权短视频近两千万条,无论是与通知侵权总量还是通知后未删除的视频数量都很庞大。

——如何让短视频具有“独创性”而防止侵权

司法上将作品具有“独创性”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核心构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独创性应当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独立完成”要件的把握比较统一,只要不是对他人作品的抄袭,基本可认定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然而对于“创作性”的标准,司法实务中可裁量空间较大,也是司法实践中短视频著作权是否侵权的关键。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不宜过于严格,只要短视频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空间,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相比于现有表达存在一定的增量因素,就应当认可其独创性。

案例一: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8)京0491民初1号),本案中的争议视频为时长13秒的以通过手势舞缅怀汶川地震为内容的视频,视频中的各种画面素材、动态场景素材和视觉特效均为网络素材,视频中的手势舞及伴音来自党媒平台及人民网示范视频,标题“我想对你说”直接使用的是党媒平台官方发布的标题,使得本案焦点之一就是该短视频是否构成“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本案中,法官首先认为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虽然短视频时长较短,但是并不影响其可以完整表达制作者的思想。反而视频越短,创作难度越高,越有可能成为完整的作品。其次,本案中短视频“我想对你说”虽然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此外,短视频可以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而平台上其他用户对该短视频的分享行为,也可以被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即因为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构成作品,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基于上述考量,短视频创作的独创性体现在其整体的最终表达上,同时短视频中例如拍摄角度的选取以及对画面的剪辑,也可以体现出短视频在表达上的差异性,从而具有独创性。此外,例如短视频制作素材的选择、视听特效的运用等也可以作为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要素。然而在创作过程中也要注意,短视频平台提供的模板、特效等预设工具,却常常会被排除在短视频独创性认定之外。(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