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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召开周总结会暨内训会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5:19
摘要:为夯实执业律师的专业基础,提升律师们诉讼案件的办案能力,2023年10月13日下午,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周总结会暨团队内训会。智胜律法团王艳律师结合自身多年来的执业经验,分享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刑交叉等案例并开展交流。内训会上,团队执业律师杨雨晖向成员分享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运用》,讲述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诞生、发展完善以及实践运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赃款”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是...

 

为夯实执业律师的专业基础,提升律师们诉讼案件的办案能力,2023年10月13日下午,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周总结会暨团队内训会。智胜律法团王艳律师结合自身多年来的执业经验,分享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刑交叉等案例并开展交流。内训会上,团队执业律师杨雨晖向成员分享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运用》,讲述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诞生、发展完善以及实践运用。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赃款”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是否应当追缴?

两年前,A公司在某景区举办了一场文娱活动,该景区的管理公司B依合同约定支付了活动执行款。现因B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需对“赃款”进行追缴,遂公安机关要求A公司退还活动款项,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智胜刑辩部主任王长山律师表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最开始是规定“一追到底”,不区分是否“善意取得”。不过当时是因为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私有财产”“私人间交易”的概念非常薄弱,因此对善意取得这种制度,人们往往只存在于了解层面,而并未严格遵守。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后续的相关刑事法规中,体现了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尊重和保护。尤其是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更是对善意取得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基于对市场秩序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该案件中,A公司并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取得了执行款,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基于市场交易所取得的执行款,不应当纳入追缴范围。

法律依据:

1965年12月1日《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运用》主题分享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课题,但由于该规则操作的复杂性,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仍然普遍存在“启动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辩护律师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并不多。杨雨晖律师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多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此次内训会,杨律师总结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成功经验与教训,为智胜律法团成员分享《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运用》,带大家初步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杨律师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演变轨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其他排除规则的关系,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与程序三个小主题展开分享,帮助成员认识规则、理解规则、运用规则。并结合真实案例,带参会成员们一起来“找茬”,挖掘案例中的程序违法之处,论证如何排除证据。团队实习律师罗恺瑶表示此次分享会不仅生动有趣,还收获满满。



智胜律法团周总结会旨在促进团队律师工作经验交流,推动团队深入专业化发展。团队青年律师的分享活动也在持续进行中,该活动一方面能够营造团队学习氛围,将各律师所掌握的知识进行整合再扩散,提高团队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另一方面,也是对律师演讲能力的锻炼。好律师必不可少的便是好口才,而律师锻炼口头表达能力,最终是为了与当事人、办案人员有效沟通,为案件力争好效果,解决客户的疑难问题。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杨雨晖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