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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面对婚姻中频发的彩礼纠纷,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2-13 16:55:49
摘要:彩礼作为婚姻中一方依据风俗习惯向对方给付的红包、礼品等,目前生活中各地普遍存在给付彩礼的习惯。现实中男女双方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有些地方因为习俗索要天价彩礼,也有以结婚骗取彩礼,防不胜防。目前根据最高院与彩礼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中专门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况,但是现实中的彩礼问题仍...

 

彩礼作为婚姻中一方依据风俗习惯向对方给付的红包、礼品等,目前生活中各地普遍存在给付彩礼的习惯。现实中男女双方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有些地方因为习俗索要天价彩礼,也有以结婚骗取彩礼,防不胜防。目前根据最高院与彩礼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中专门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况,但是现实中的彩礼问题仍层出不穷,如何正确看待彩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生活与法律实践下的难点。

一、哪些礼金会被认定为彩礼

不同地方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各种不同的订婚宴、仪式、不同名义的礼金,有向对方父母亲友赠送的红包,也有婚礼仪式中各种环节的吉利钱。目前法律法规与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情况,同时也表明只有“彩礼”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情况。但是生活中礼金的形式千变万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有着不同的数额、种类、给付方式等,因此除了双方明确表示的彩礼钱以外,形形色色的礼金、红包、转账会被认定为彩礼吗?法院审理中,只有先认定礼金为彩礼后,才会再对返还多少彩礼等问题进一步审理。下面我们结合近年法院实际判例,来看看法院会如何认定彩礼。

案例分析一:(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97号

本案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男方给女方给付存有定婚款12万元的银行卡和现金2万元、见面礼1万元,此外在定婚后给过1万元、年节礼金4万元、婚礼改口费11000元、其他礼金3200元,还有婚礼时的“背桶子钱”、“油钱”、“插灯钱”、伴娘钱等红包,婚礼后还在春节、中秋和“回四”时给付过各种红包礼金。本案中法院认为“改口费”属于按照习俗公公婆婆给儿媳的礼金,并不是缔结婚约时习俗中必须支付的礼金,因此不属于彩礼;婚礼时的“背桶子钱”、“油钱”、“插灯钱”、伴娘钱等红包,属于婚礼当天给女方亲友的小额礼金,也不属于彩礼;男方于春节、中秋节和“回四”时支付的礼金,男方并证据证明具体数额,因此法院没有进行认定;男方在给付彩礼时,对于以现金方式给付的2万元,由于男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仅有录音中提到过彩礼,因此法院没有认定确实给付过2万元现金彩礼。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中共14万元属于彩礼。

案例分析二:(2020)皖13民终1521号

本案中男方主张在双方订婚过程中,男方向女方给付过“门头礼”5000元,之后确定婚姻又给了“见面礼”15000元,订婚彩礼款88000元,购买“三金”花费17399元。之后双方举办结婚仪式时,结婚前一天女方又要了20000元红包,结婚当天要了“上车礼”10000元,以及男方为结婚购买衣物、礼物、筹备婚宴、装修新房等各种开支。女方陪嫁物品包括空调、沙发、桌椅、被褥、茶具等。双方结婚后因种种原因最终感情不合分开,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及家属返还彩礼、三金等费用。本案审理中,男方通过证人当庭对各种礼金进行佐证,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将男方给付的订婚彩礼、“门头礼”、“见面礼”、“上车礼”、“三金”均认定为彩礼,认为男方以各种名头给付的礼金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并在此基础上支持了男方的部分金额主张。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