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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恋爱或是婚前?同居关系如何影响财产关系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2-22 15:35:09
摘要:一、同居现象增加与制度变化在法律规定中,“同居”一词指称未依法办理结婚手续而共同居住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概念在法律上的阐释直接涉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使其成为与婚姻关系并列的一种“家庭关系”。在国内,家庭关系被作为维系社会的重要纽带,这要求国家把维护家庭关系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同居关系现象的增多,使法律不得不对同居关系进行补充规定。民法典出台后,最...

 

一、同居现象增加与制度变化

在法律规定中,“同居”一词指称未依法办理结婚手续而共同居住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概念在法律上的阐释直接涉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使其成为与婚姻关系并列的一种“家庭关系”。在国内,家庭关系被作为维系社会的重要纽带,这要求国家把维护家庭关系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

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同居关系现象的增多,使法律不得不对同居关系进行补充规定。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反映了同居关系本身在法律上的认定并未突破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制度的工具理性在社会发展中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居关系并未成为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的身份关系。

然而随着同居关系的增多,由同居关系所引发的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加,例如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赠与的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的同居和彩礼等问题,由于其无法直接适用民法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的相关规定,给司法裁判带来新的问题。针对同居关系所涉及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纠纷予以指引,例如前民法典时代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然而具体如何对同居关系进行认定,以及由认定的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财产纠纷进行审判,则有赖于地方各级法院的探索。

二、同居析产的审理倾向

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同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往往会为了共同生活需要而共同购置房屋、车辆等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对外负担债务。在这种同居关系下,同居双方类似于法定婚姻关系的财产共有状态,双方在事实上为了共同生活构成财产混同,因此推定同居关系双方财产共同共有,进而对财产分割进行研究。

我国很多的地方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来调整此类型纠纷,大体思路均是优先判断非婚同居中的财产状况是否构成财产混同以及双方是否构成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构成则推定为共同共有,例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但是在其他地方,如近年江苏公布的一起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典型案例中,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购置的多个财产大多登记于其中一人名下,然而法院在一审及二审过程中,优先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双方同居关系的“程度”进行认定,例如二审中法院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照片、唁簿名册及一审多位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对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的同居关系本身的一体性进行判断,对上诉人提出的“恋爱关系”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并非直接因为双方难以提供同居期间财产的出资额证据,通过经济反推当事人双方直接的同居关系,形成了对同居关系本身至同居关系析产的推理逻辑,并在形成了对同居关系的紧密性和依赖性的判断基础上,灵活判断是否适用法定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三、同居之下,不同关系、不同判决

即使非婚同居关系具有很强的紧密性,但和其他很多国家一样,我国并未对非婚同居者规定共同财产制,同居关系双方的日常经济往来是建立在个人财产制基础之上的。同居关系在法律规定上虽然没有婚姻关系那种身份和财产上的一体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双方也很有可能在物质上具有传统婚姻般的紧密性和依赖性。从近年来的案件判决来看,审判中法官在认定同居关系的基础上,对于同居关系析产以两种判断为主:

一、是认定双方在同居关系中形成了可以类比传统婚姻关系的情况,对其析产分割往往推定为共同所有进行判决;

二、是认为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紧密性,对双方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则推定为借贷关系,并判决依照借贷关系进行返还。

在近年来的多个案例中,法官在判断同居双方讼争财产时,也需要通过当事人之间对财产的约定,以及财产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如特殊数字的转账额)进行判断,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不能直接推定由于形成了紧密的同居关系因而讼争财产均推定共同所有,或是因为同居双方依赖性较弱而推定双方仅具有借贷关系。

此外,“恋爱关系”可能在审判中被法官认为是同居关系的“下层”,从而在形成心证过程中形成标签化的“恋爱关系”到“同居关系”到“婚约关系”的递进判断,并据此进行判决与说理。法律并未承认非婚同居关系的独特地位,仅将其作为一种事实状态进行看待,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作为次一级案由也表现了同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其独立的判断价值。

四、结语

随着个体化崛起以后个体主义同居实践的出现,同居关系与同居期间的经济实践更加强调同居双方个体欲望的自我满足。越来越多的城市青年选择同居关系,这既是出于个体对浪漫爱情的积极表达,也是个体对市场经济时代婚姻家庭工具性的短暂逃离。同居双方有时很可能在长期同居过程中形成事实婚姻一般的一体性,然而对于大多短期同居关系而言,同居双方选择继续维持同居关系而抛弃走向法定婚姻,也表现了现代城市青年认识到婚姻关系而不愿走向这种一体性的倾向,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不能被简单的标签化,同居期间双方关系具有在个案中进行判断的价值。同时“这种处于个体生命变迁特殊阶段的爱而不婚的同居实践既没有在当代中国成为主流,也没有挑战婚姻家庭的边界。”

非婚同居这样的新型家庭关系正在成为当前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同居关系析产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同居关系的特殊性使其区别于一般财产纠纷。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身份性质进行认定,和对同居期间财产关系进行“类婚姻法”的立法调整,显然是一个激进而又难以实现的主张。在面对同居纠纷时,更为合理的做法是对已有裁判逻辑的梳理和重构,进而给法官提供一种司法裁判中形成心证的逻辑参考,实现解决纠纷与同案同判之间的平衡。

五、参考文献

1、杨彪,林艳祺.非婚同居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J].政治与法律,2020.

2、李拥军.“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亲属豁免权的中国面相[J].中国法学,2014(06):89-108.

3、侯学宾,潘国瑞.非婚同居中财产给付性质的裁判逻辑[J].法律适用,2022.

4、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J].比较法研究,2009(02):59-69.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也2008页11号)

6、于志强.“我的钱”还是“我们的钱”?——转型期中国城市青年同居的经济实践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21,No.299(01):37-45.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