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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婚内强奸或诬告错判?大同热点案件评析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2-29 15:16:16
摘要:近日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男子因强奸罪被判3年的报道,引起互联网上的广泛讨论和关注,当事人当庭提出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事件也引起了各种争议。在媒体报道中,着重强调了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金饰,甚至约定要在婚后给婚房添加女方名字,塑造出一个为结婚而“狮子大开口”的女方形象。而后,又通过男方家属陈述,将事件还原为女方要求房产加名不成后的“诬告”。随着判决结果的快速发酵,本案的审判人员也迅速的通...

 

近日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男子因强奸罪被判3年的报道,引起互联网上的广泛讨论和关注,当事人当庭提出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事件也引起了各种争议。

在媒体报道中,着重强调了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金饰,甚至约定要在婚后给婚房添加女方名字,塑造出一个为结婚而“狮子大开口”的女方形象。而后,又通过男方家属陈述,将事件还原为女方要求房产加名不成后的“诬告”。

随着判决结果的快速发酵,本案的审判人员也迅速的通过媒体采访还原案情,将认定焦点重新落在男方是否存在暴力行为以及是否违背对方意愿发生性关系,然而舆论致使大众对于双方的结婚协议、女方反悔并要求房产加名等事实产生的先入判断,对女方“诬告”形象的设想以及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订婚的状态,已然对本案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负面判断。一方面由于个别媒体对案件背景的报道具有倾向性、另一方面“婚内强奸”本身难以取证、难以认定、难以判决的情况,使该案意料之中的产生了争议。

一、案件的事实认定

目前在家庭、婚姻领域的司法实务中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存在各种难点,这一类案件基于家庭关系与生活习俗等判断,既要平衡家庭和谐又要维护个人权利。在触及刑事犯罪时,更存在罪名认定不清晰、规制范围不全面、刑罚尺度不科学等问题。是否入罪、如何定罪,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受家暴妇女的生命健康、性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以及如何解构双方的家庭、感情关系,是否可以通过客观行为进行类推认定等问题,既需要通过整体性思维认定行为性质,也需要以情释法判断案件中的“容忍”限度。

以上述热点大同“订婚强奸案”而言,按照审判人员对案情以及双方举证的还原,双方在订婚情况下,男方在被女方拒绝后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且事后女方进行了呼救以及点燃家具等行为,并在逃离房间过程中被男方拖拽回屋内,且上述事实均由侦查机关勘查搜证而来并非仅有口述证言,从而对男方的暴力行为进行了认定。然而在审判人员还原案件过程中,仍表达了其中大量认定事实为证言得来,例如双方对婚前是否愿意发生关系的意思表达、事后男方家属希望促成婚姻了事的协商等。无论是为保护当事人,或是无充足证据支持男方对事实的主张,仅以目前审判人员的陈述而言,男方的行为无疑构成强奸罪的入罪条件,如果案件审理中的证据确实还原了审判人员所述案情,那么本案的罪行认定无疑是正确的。

二、争议与焦点

然而该案的讨论度之高报道中包含了各种近年热点话题,婚内强奸下性自主权本就存在的争议、女方高额彩礼与房屋加名的结婚问题、以及先入为主下的“诬告”形象等多重因素的结合。本案男女双方经介绍开始恋爱,并约定彩礼18.8万以及婚后一年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此后双方家庭举办订婚仪式并先行给付了彩礼10万以及首饰戒指等。作为刑事案件而言,本案中有关双方订婚、彩礼、加名等事实,非常明显的并未对案件中双方关系的判断产生很大影响,由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即使有过恋爱、订婚、宴席、彩礼等,在该案中并非因此而判断双方可以类推“事实婚姻”或相似的亲密关系,对男方犯罪行为的认定并未因双方有过亲密关系而直接改变,在无法得知案件双方举证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法院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合理合法的。由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也并未长期同居形成“事实婚姻”,仅基于双方按照习俗举办过宴席或给付过彩礼就放低构罪标准,既不符合法理也违背了社会公众的朴素判断。

除此之外,本案真正的争议点在于行为本身是否违背了女方意愿,并由此延伸出“诬告”的可能性,同时也引出了婚内强奸的另一司法难题,如何判断是否违背个人意愿与性自主权。在本案中,关于双方发生关系的自愿性各持己见,尤其是媒体对男方家属言论的重点描述,认为女方是在双方发生关系后因彩礼与房产问题产生争议,随后发生暴力冲突与报警,在言语中塑造的女方形象无疑超越了事实判断倾向而将司法难题推向一边。

三、家庭暴力的司法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2.7亿个家庭里,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90%的被家暴者是女性。

丈夫对妻子的性暴力行为,实则是典型的婚内强奸问题。刑法尽管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为目的,但也不得不受到社会规训的影响,任何形式的性侵害,一旦与婚姻关系相结合,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变得模糊不清,现实生活中婚内强奸问题在司法和理论界一直存在广泛争议。现行刑法也并未以明确方式规定“丈夫”是否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论界对此亦是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只能通过个案的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双方虽然领证,但没有感情、没有同居,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可认定为强奸罪。

在现行刑法外,如2016年发布的《反家暴法》中,通过人身保护令、告诫书等形式规定了其他的应对方式。2016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5万余份,签发率由2016年的52%提升至2022年的77.6%,这也表明《反家暴法》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与运用。在《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愈加广泛的同时,检察机关对家暴案件的公诉数量在逐年下降。整体而言,不仅限于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本身依然存在着各种认定、惩罚与救济问题。

四、“婚内强奸”行为与前提的整体性判断

婚内强奸虽属于广义的强奸行为中的一类,但毕竟有别于一般的强奸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将一切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刀切”地定性为强奸。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本就应秉持审慎,既要考虑“家庭”对内部成员而言的稳定性,也要考虑对女方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婚内强奸的认定应当保持必要的限缩,重点关注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是否突破了“家庭”这一特殊社会关系的必要“容忍”限度,以及是否对女性造成了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后果。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未分居的情况下,即双方仍处于稳定生活的家庭关系内,对于强迫行为的认定,多为在妻子身体状况不允许或意愿不强烈的情形下,在遭到拒绝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这种情况是难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由于个人意愿难以通过充分证据进行证明,目前对待这种暴力行为的认定则大多基于是否给对方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通过对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进行证明,来维持刑事犯罪认定的谦抑性,判断案件中是否突破夫妻关系中的“容忍”限度。当然这种认定方式也取决于难以举证的现实困境,通过长期稳定关系的前提判断补足一方是否达到“容忍”限度的标准,从而保持审理的整体性。

另一方面,如果在双方婚姻尚不稳定,如本文讨论案件的婚前阶段,或者双方处于准备离婚、矛盾导致分居期间,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会根据在这种不稳定的前提判断,相对于稳定关系扩大暴力的认定范围,或直接适用一般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在此种情形下,正如上述对本案的讨论一般,由于双方并未处于稳定的家庭生活当中,此时由于双方有过稳定的感情生活或者有过某种约定而扩大受害方的“容忍”限度,同样是对受害方的极度不公。由于难以搜集直接证据以证明双方在行为时的具体心理处境,此时默认受害方存在较大的情感“容忍”限度,同样加剧了公诉方的举证责任,反之将各种情况其作为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来看,一方面相较于一般的犯罪情节体现了个案的特殊性,一方面也有利于快速判断对加害人进行定罪。

然而在目前的两种司法审理判断下,仍不能忽视该类案件的个案特殊性,不能过于轻易的认为行为本身与前提构成了递进式的证明逻辑,而轻视大量间接证据对案件构成整体性证明的必要性。

五、结语

家庭作为组成国家的小单位,只有每一个家庭健康稳定,国家整体才能和谐有序,国家在家庭秩序的维护上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婚内强奸这类男方施暴为代表的家庭犯罪的发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同时也正如本文讨论的案例一样,一旦处置不当,极易产生重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对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既要细化具体罪名的含义和判断标准,厘清各罪名的边界,也要树立正确裁判观念,消除认知偏差,既要兼顾世俗情理,也要遵循刑法基本理论和实践范式。尽管家庭暴力因其特有的“家庭”元素而在量刑时需做特殊考虑,但也更需要合理合法合情的判决来抚慰被害人家属,发挥法律应有的警示预防之效。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