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庆余年2》片源泄露事件直接冲上微博热搜,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在法律层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制片方通过律所发布严正声明,展现出坚决应对的决心。从法律视角深入分析此次事件,我们发现其涉及多重法律风险,可以采取全面而有效的应对措施。
首先,片源泄露直接触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影视作品作为文化创意的结晶,享有严格的著作权保护。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此次片源泄露事件,显然是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严重侵犯了制片方、导演、编剧等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片源泄露还可能涉及商业机密的泄露。在影视制作过程中,剧本内容、角色设定、拍摄进度等信息往往被视为核心商业机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涉案影片素材,并将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该两项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派华公司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支出30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此外,片源泄露还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问题。在竞争激烈的影视市场中,片源泄露可能为竞争对手提供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制片方作为受害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法律风险,制片方需要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加强内部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拍摄素材的安全。同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除了加强防范措施外,制片方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泄露者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片源泄露事件,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泄露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泄露者赔偿经济损失。此外,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依法查处泄露行为。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1号一言团队娱乐法律部门团队 夏宇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