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张(男)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小辛(女),此后二人相谈甚欢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至今恋爱已有5年之久。恋爱期间,小张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多次且数额不等地给小辛转账共计30万元,小辛也给小张转账、买东西花了20万元。虽然两人身处异地,但一有假期时间两人就会见面共同相处。然而最终两人还是由于现实的诸多原因分手,闹得不欢而散,小张便以返还彩礼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辛全额退还30万元,小辛则认为该些款项是小张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法律分析:
关于彩礼返还纠纷,民事中立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为了解决争议首先要认定所涉财物的性质是一般赠与还是彩礼,再去讨论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实务中此类案件多发,形态各异的各个类案不仅引发社会当中人们对于恋爱、感情的诸多讨论,也推动了立法上关于彩礼返还相关规定的出台。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其中彩礼新规第三条明确了彩礼范围。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不是彩礼?如何区分彩礼和一般赠与?对财物性质的不同认定对应何种返还结果?笔者根据案例检索及实务总结,分析如下。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
民法上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赠与人的单方意志,不以对方给予回报为目的。除了一般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赠与,即附义务的赠与。相较于一般赠与中财物一经转移不可要求返还,附义务的赠与则给受赠人设定了享受赠与的一定条件,比如受赠人没有履行条件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而关于彩礼,司法实践中通说观点认为,根据我国习俗,彩礼带有直接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是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或女方家庭给予的财物,以示诚意和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彩礼的性质多被认为是附义务的赠与。比如(2020)津02民终373号案中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婚约财产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给付目的
给付目的是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关键。如果给付财物是为了直接确立婚姻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彩礼;如果给付财物是出于一方的单纯好意,无需对方回报,通常被认定为恋爱期间为了维系感情产生的支出,属于是自愿赠与。通常给付目的还需结合具体背景下的多个因素来判定,比如转账备注、给付参与人等等。
2. 财物价值
彩礼的数额通常与当地的风俗习惯有关,而赠与的数额则没有固定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会参考当地的彩礼习惯,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来判断。如果涉及的财物价值小、并未超出当事人日常合理性支出,那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是情侣之间的自愿赠与;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在接收方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通常不被认定为自愿赠与,尤其是各地8888等数额的转账或现金,多符合是彩礼聘金的性质。
3. 交付时间
婚约、彩礼本身带有各地传统习俗的特征,一般社会认知下,如果财物给付发生在双方订婚或结婚前夕,更可能被认定为彩礼;而在整个恋爱期间的多次给付,则不宜认定为彩礼,尤其是在2月14日、5月20日等特定节日发生的财物给付,更多是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
4. 给付人与接收人
中国传统习俗下,彩礼通常会有男女双方原家庭成员的参与。在双方见家长之后、双方父母有过彩礼洽谈行为、财物给付当事人有双方家长的参与等情形下,所涉的财物比较符合是彩礼的性质。
5. 相处时间
双方相处的时间长度也是一个考量因素。一般而言,双方相处时间较短,且迅速进入婚姻程序的,转账更可能被认定为彩礼;相反,相处时间越长,相处期间的财物给付则不符合公众认知里彩礼的特征。
6. 收入水平
双方的收入水平也是判断的一个依据。如果转账数额与双方收入水平不成比例,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转账的真实目的。
7. 是否举办订婚仪式
举办订婚仪式是婚姻关系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在举办订婚仪式时有财物交付,这通常被认为是彩礼的一部分。
8. 其他
其他影响因素还包括财物明细、双方家庭的意见、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的沟通内容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判断。
综上所述,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没有固定的标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的经济状况、转账的目的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因此,当事人在涉及彩礼与赠与的纠纷时,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证据,以帮助法院作出准确的判断。
二、彩礼与一般赠与的不同返还结果
在区分了彩礼与一般赠与之后,笔者在此简要说明法律上对应的不同返还结果。其中,一般赠与具有无偿性、不可撤销性,一旦财物转移完成且没有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则不能要求撤销,从而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而给付的财物若被认定为是彩礼,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方具有以彩礼为名借婚约索取财物”的情形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诉请要求返还,而返还的具体数额,通常由法院结合财物使用情况、双方相处时长等因素酌情认定。
案件结果
笔者承办的前文案例,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小张和小辛达成了调解,小辛自愿退回小张此前一次性给付的大额转账(5万元以上)。婚约财产纠纷中,把法理与人情结合起来,可能会发挥出解决争议的良好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参考案例】
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之四:恋爱中赠送礼物无权要求返还,亦不能限制对方结婚意愿——原告张俊(化名)与被告王艳(化名)婚约财产纠纷案
2.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1民终3225号·2023-12-05
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民终7163号·2023-11-24
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28民终11号·2024-02-05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石桂林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