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律所管委会委员崔伟琴律师,1号团队刑事婚姻家事部门部长杨月律师担任导师。
在会议开始时,大家自行阅读并讨论了崔伟琴律师提供的三个案例。(案例3正在审理中,不便公开)
案例1
案情简介:A公司欠B公司100万,C在还款承诺上签署了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签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均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但是无股东会决议,一审法院判决因无股东会决议,担保即债务加入均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主张担保或债务加入有效是否有依据?
崔伟琴律师进一步阐述本起案件核心及看法:本案中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但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C、D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作出承诺且加盖公司公章,A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各方均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C、D公司应承担债务人A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实务过程中,针对股东会决议应当怎么认定、由何形式作出、法定代表人系单独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时对担保事项作出的担保是否有效等一系列问题,律师还需根据各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2
案情简介:A公司承包了工程,将工程内部分包给了自然人B即项目经理,签署了内部承包协议,B因项目资金匮乏,向C借款,承诺用于项目,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章,到期后B未还款,现在C起诉法院要求B还款,并要求A承担连带或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或者共同责任?
针对本案,崔伟琴律师分享了办案经验,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项目经理有权以公司名义进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活动。本案中A与B有签署内部协议,可以证明此点。其次,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在对外借款的情况下,借条上应写明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最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已提供充足证据证明B所借款项用于项目。故一审法院判决A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本周会议圆满结束,通过指导律师全面具体的解答建议,实习律师们收获了新的知识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期待下一次更精彩的分享。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韦奕伶
编辑:刘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