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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解读与实操指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7-03 19:04:12
摘要:2024年7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事关公司运营以及股东出资的切身权益,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至关重要。以下是新规全文以及笔者对新规的解读、提出的实操建议,供实务参考。新规全文共13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2024年7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事关公司运营以及股东出资的切身权益,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至关重要。以下是新规全文以及笔者对新规的解读、提出的实操建议,供实务参考。

新规全文共13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条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调整出资期限,确保合规

1.有限责任公司:为2024年6月30日之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3年过渡期,即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出资期限调整到自调整之日起的5年内。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全额缴纳认购的股份。

实操建议:根据规定,虽然存量公司最长可享有8年的实缴期限(至2032年6月30日),但为了满足其他可能的配套实施办法,存量公司应尽早审查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梳理现有的出资安排,设定与经营情况、股东出资能力等实际状况相匹配的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确保在2027年6月30日之内完成公司章程修改,不至过于仓促。同时确保股东在调整后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及时公示出资信息,确保透明

1.公示范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公示要求: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实操建议: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公示,定期核对公示内容、核查公示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信息不实而受到处罚。

三、应对异常情况,主动调整

1.异常处理: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不符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的,公司应主动予以调整,避免登记机关要求的被动调整。

2.监督审查:新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的方式对公司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应对处罚与公示,防范风险

1.未按规定调整:公司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将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2.未按规定缴纳出资:股东或发起人未按规定缴纳出资额或股款,或公司未依法公示信息的,将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实操建议:公司应高度重视出资期限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自查,确保合规。如被责令改正,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也应严格遵守出资和信息公示规定,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的信用风险和法律责任。

五、注销程序,妥善处理

1. 注销公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且未在3年内申请注销的,公司登记机关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

2.异议处理:公告期内若有异议,注销程序终止;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注销公司登记。

实操建议:各公司及股东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处理公司注销事宜,避免因拖延导致的额外法律风险。如对注销公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1. 指导与优化:公司登记机关将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实务中,各公司应密切关注登记机关发布的操作指南,积极配合优化流程。

2. 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其组成和职权。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总结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可以明显看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各个公司的信息公示、风险监管力度有明显增强。通过以上实操建议,公司和股东可以更具体地应对新规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众也能及时查询到大陆公司的运营状况。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更多实施办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石桂林

编辑:刘眉欣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