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党总支副书记、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会长王艳律师与1号团队合同部申杨律师担任导师。
案例一:
原告D某与被告P某女士于1999年登记结婚,2022年7月,P某在某平台刷短视频时发现Z某。直播间互动后双方加上微信,后续双方有以“老公、老婆”互称,在微信中Z某有对P某请求其在直播间中刷礼物以维持其人气,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P某的打赏超百余次,累计打赏数十万元。因购买虚拟货币“D币”用来打赏主播过程中某短视频平台有一定抽成,因此原告D某请求法院要求被告Z某和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共同返还打赏金额。一审开庭后,法官要求统计各区间段打赏次数和金额。
该案例的疑问点聚焦在:1.P某和Z某是否构成不正当关系?
2.打赏金额该如何界定划分大额与小额?
3.P某对于Z某的打赏究竟属于网络服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
4.D某可否要求某短视频公司和Z某返还P某的打赏?
5.在网络打赏中,交易双方究竟是P某与Z某的直接交易,还是应该细分成P某与被告某短视频公司的购买礼物的购买交易和主播与被告某短视频公司的结算交易?
6.法官要求统计各区间段打赏次数和金额意思何在。
各位导师及参会律师与案件承办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结合自己的经验给出相应的建议。
被告P某与被告Z某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关系,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需要考量出轨的评判标准,考虑到“老公、老婆”此类称号是否属于网络惯用语,被告P某与被告Z某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出轨行为;
主播Z某是否存在微信引诱,可从被告P某与主播Z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找到线索,P某对Z某点的称呼时而为“老公”,时而为“别人的老公”,可表明P某是在清醒状态下进行的消费行为;当然,需要时刻紧密关注法官的倾向性,思考法官的主观意愿,比如法官对“老公、老婆”称号的看法、对P某的经济承受能力的评判、某短视频平台为被告所以法官会更加慎重判决等。总而言之,可从P某与Z某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是否侵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主播Z某是否微信引诱,是否构成网络消费服务合同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不放过任何一个重要细节。
案例二:
2021年,原告甲公司向J某销售钢板,钢板主要用途是制作刀具等。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以销货清单的方式进行货款结算。2021年,甲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给J某,J某应给付货款。截止到2023年9月,J某实际仍有货款16万余元未给付。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J某的微信昵称为“仟*Z(J)”,且以“仟*刀具”的名义对外经营。
现今,J某已经死亡。被告厨具公司于2023年5月注册成立,股东为J某及其妻子Z某。经营范围主要是厨具卫具零售。该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仟*”,该商标于2021年5月份注册公告。
上述,总结了两个疑问供在场导师及参会律师讨论:1.如何证明甲公司与厨具公司的事实合同关系,厨具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2.如果让Z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抛出问题后,参会律师们纷纷发言,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厨具公司于2023年5月份成立,而甲公司与J某的债权债务期间为2021年,厨具公司明显在债务后成立,主体不适格,不能将其列为单独被告。将厨具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举证难度变大,诉讼时间可能会增长,较为麻烦。且现在的大多数公司为注册资本,需查明厨具公司有无大额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影响履行可能性。至于Z某能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出发。现J某已死亡,也要考虑遗产继承的问题。
至此,本周会议圆满结束,通过此次案例讨论会与指导律师全面具体的解答建议,实习律师们收获颇丰,期待下一次的精彩分享。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赵伶俐
编辑:邱琪